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反垄断工作指引
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优化自贸区投资监管体系,维护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与国际接轨的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我委组织制定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反垄断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反垄断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制止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垄断行为,维护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与国际接轨的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涉及经营者、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经营者集中的界定及相应申报、执法标准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将反垄断相关工作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投资贸易便利政策相衔接,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努力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在国家、省、市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指导下,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指定专门机构协助开展以下反垄断相关工作:
(一)接受反垄断举报和咨询,依法向国家、省、市反垄断执法机构移交经初步甄别的反垄断案件或线索;
(二)配合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取证、信息采集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应当申请受理、代转反垄断相关材料;
(四)协助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事中事后监管;
(五)协助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市场竞争状况研究分析及评估;
(六)组织开展反垄断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依法应当开展的其他反垄断工作。
第二章执法配合
第五条前海蛇口自贸区管委会可对以下途径发现的前海蛇口自贸区内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记录整理,并初步分析和甄别:
(一)在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企业信息收集中发现可能存在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的;
(二)根据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上下游企业的举报或咨询发现可能存在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的;
(三)通过接受经营者有关情况的主动报告发现可能存在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对收到的垄断违法行为举报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举报内容和材料进行初步分析和甄别;
(二)举报内容涉嫌垄断违法行为,但无书面材料或材料不完整的,告知举报人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书面材料;
(三)已提供完整举报书面材料,或依照本条前款补充了相关书面材料的,依照本指引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对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其他线索进行以下方面的分析和甄别:
(一)甄别涉嫌垄断行为的性质,属于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行政垄断;
(二)甄别其是否已经达到反垄断审查申报标准;
(三)甄别其是否属于虽未达到法定反垄断审查申报标准,但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确定或可能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的情形。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经初步分析和甄别,认为应当依法进行反垄断审查申报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和督促经营者进行申报,并区分涉嫌垄断行为性质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应有管辖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八条经营者直接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提交反垄断审查申报材料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其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第九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国家、省、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取证、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国家、省、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审查中需征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意见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根据其要求,在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向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反馈有关意见。
第十一条在反垄断案件审查过程中,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可以应经营者的申请,协助经营者向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有关陈述、申辩材料。
第十二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可以应经营者申请,协助其向国家商务部上报经营者集中预约商谈请求,提前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经营者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提交终止垄断行为申请、采取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承诺申请或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案件审查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可以协助将上述材料转交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根据反垄断案件调查进展,按照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案件审查决定及后续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配合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好反垄断立法相关工作,定期报告与反垄断工作相关的自贸片区政策、法规等。
第三章后续监管和服务
第十六条对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协助监督执行情况,发现有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对本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协助监督和通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加强与本市经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商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多部门合作协调、联动的反垄断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自贸试验片区内行业整体竞争状况组织开展综合性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垄断违法行为进行研判和预警,并将相关结论报告报送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九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企业并购、市场集中度、价格波动、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垄断违法行为特征,提高对垄断违法行为的甄别和监管能力。
第二十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主动收集区内企业遵守反垄断相关规定情况,建立企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机制,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引导企业自觉维护信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第二十一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建立反垄断信息咨询服务机制,为区内企业、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反垄断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对因垄断违法行为导致重大利益损害的区内企业,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建立相关维权保障服务机制,通过法律援助、协助沟通等方式积极支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三条鼓励会计、审计、税务、知识产权等专业性机构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区内企业提供反垄断相关的专业性、技术性服务。
第二十四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加强对其工作人员及区内企业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反垄断法律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引导和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反垄断相关监管和服务工作,形成社会协同共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指引所称“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
本指引所称“省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省商务厅。
本指引所称“市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参与反垄断工作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2017年12月3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