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联合勘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1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局的职能作用,促进行政审批高效运转,根据《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相关部门行政审批职责和事项的通知》(平政〔2017〕18号)文件精神,现将《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审批联合勘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8日 平泉市行政审批联合勘验实施细则 一、为充分发挥审批局职能作用,依据《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相关部门行政审批职责和事项的通知》(平政〔2017〕18号),制定本细则。 二、划入平泉市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服务事项中备注联合勘验及批前征求意见的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联合勘验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协调。 四、联合勘验工作程序 市行政审批局受理需联合勘验的审批事项后,需提前一天将勘验项目、勘验时间、勘验地点通知联合勘验单位,相关勘验单位做好联合勘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参加联合勘验的人员,按时参加联合勘验,不得无故缺席。各联合勘验单位应现场发表勘验意见,并履行相关勘验手续。 五、联合勘验实行缺席默认制。联合勘验单位无故不派人参加审批局组织的联合勘验或者虽然派人参加但不现场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六、审批服务事项中备注批前征求意见的事项,审批局需将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批业务问题电话联系相关监管部门,并实行个人负责制,联系过程中将内容、负责人、反馈意见记录台账,并做为审批时的重要参考意见。 七、联合勘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地记录现场勘验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审批决定,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八、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