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2017-12-22
营政发〔201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精神,通过对照省政府决定调整的50项行政职权进行了清理和承接,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应省政府调整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28项。其中,取消20项,下放各县区1项,承接省下放7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需要实施后续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还要对取消的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对省、市下放的行政职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职权承接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根据《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本级本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市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35号文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