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工作的通知
2017-12-22
沪发改环资〔2017〕173号
本市碳排放交易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为有效开展本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管理工作,现将2018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填报内容。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要求,规范编制2018年度监测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碳排放边界、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引起的碳排放相关量化数据获取方式、业务量数据获取方式等。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计划在2018年度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迁出本市,或者碳排放边界、排放类型、主要排放设施、主要产品等将在2018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监测计划中予以说明,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填报时间和方式。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通过上海市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按照系统中的表式要求完成2018年度监测计划填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乔静 23113963
技术支持:张帆 62129099-224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