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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7-12-22

一、制定背景

标准创新能力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对标准创新业绩突出的单位实行奖励,是推进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有效手段,是政府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社会进步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各方面把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为先进标准,成为共同追求的先进标杆。2017年7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同意我省设立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为加强奖项管理,特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浙江省委、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申报省级项目的复函》、《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组织机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申报和推荐、评审和奖励、监督与管理、附则共七章二十七条组成,对奖项的设置、评选、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1.奖项设置。设置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2类奖项,每两年评审和表彰一次。其中,重大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每个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奖励30万元。

2.管理机构。设立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加强对奖项的统一管理。评委会由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评审办设省质监局。

3.奖励对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对象为我省依法设立的各类组织,根据要求,评选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奖项评审依据主要为标准制修订或标准化试点示范所取得的效益。

4.奖项评选。奖项申报实行推荐制度,推荐单位为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评选程序包括组织申报、部门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审议表决、社会公示、异议处理、审定批准等环节,主要是采取专家组资料评审和提交评委会以票决方式产生获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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