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张政字〔2020〕6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本措施。
一、保持中小微企业信贷资金稳定。各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关系国计民生项目,涉及医疗、救护、医药生产和物流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到期的,可实行贷款展期,展期不少于半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中小微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利率水平。特别是对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支持的及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张家口中心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在市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专门服务,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绿色快速通道。积极发挥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明确专岗、专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四、实行国有厂房租金“两免三减半”。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前两个月房租免收、后三个月房租减半征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政集团、市政水务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公司,市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县返还标准可提高到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后,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上年平均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和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对疫情期间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政策,由企业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申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参保企业通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核心平台业务软件系统企业网报端登录,进行正常业务申报,市政府积极争取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医疗保险缓缴期最长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免交缓缴期形成的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同时加强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调,确保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疫情造成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审核的,经审核后,自满足待遇发放条件次月起发放养老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九、实施税收减缓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缓缴税款。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平台。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服务平台等各类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