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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现就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北交所)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一)代征对象

1. 转让方为市属、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属、区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单位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 受让方为在北交所承受市属、区属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方(含单位和个人),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单位除外。

(二)代征对象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产生的产权转移书据和购销合同应由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其中,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

(三)北交所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北交所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四)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粘贴在应税合同上,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

(五)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执行。代征人应接受并配合市、区两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管理和检查。

二、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委托本地区交易市场开展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

三、对于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税,北交所不负责受理减免税申报及代征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72018年121月20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4日

税政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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