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科研院所、属地化管理中直科研院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对省属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省科技厅、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海关研究制定了《省属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2017年12月13日
省属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属科研院所是指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举办,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拟申请免税资格的省属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其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申报材料。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进行核定。省科技厅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名单。省科技厅将核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名单函告哈尔滨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研院所可持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省属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省属科研院所自《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六条 省属科研院所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情形的,省科技厅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
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省科技厅及时将重新审核的结果函告哈尔滨海关,对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函告中明确停止享受政策日期。
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后,有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补缴税款。
第七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上述单位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八条 上述单位在资格确认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省科技厅查实后,撤销其免税资格,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哈尔滨海关,明确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日期。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以后,有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补缴税款。
第九条 上述单位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撤销其免税资格。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