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解读
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大庆市水务局起草的《大庆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各级水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职责。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大庆市水土流失面积8549.56平方公里,占大庆市总面积的40%,加强大庆市水土保持工作刻不容缓。三、制定依据1.“市水务局在大庆市辖区范围内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统计工作”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各县水务局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批权限认真履行本部门对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相关责任。”依据《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3.“各相关企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应主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立项所在地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实施过程有重大变更的要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当承担的防治任务。”4.“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实施。”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5.“由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通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送及有关格式暂行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批复文件后30日内将报告书送达项目所在地省、地、县三级行政主管部门各两份。”6.“依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被征收单位在依法缴纳后要向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方便统计。”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7.“市水务局将不定期对大庆市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不配合整改及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相关处理。”依据《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