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政〔2017〕74号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1日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简称“项目”)管理,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国开行”)贷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国家林业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原经济区生态建设的意见》、河南省林业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签定的《共同推进河南省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合作协议》《河南省林业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河南省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河南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林产〔2017〕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第三条项目建设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生态与产业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借款主体是指禹州市人民政府通过PPP流程或市场化招商确定的企业法人;项目用款主体是指在借款主体无法直接实施项目的情况下,受借款主体委托实际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的企业法人;在借款主体直接组织实施项目的情况下,借款主体即为用款主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禹州市范围内从事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一切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林业、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禹州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市林业发展中心设立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总体负责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工作并协助借款主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辖区内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
负责编制辖区内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
负责编制辖区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负责组织专家对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作业设计和运营方案进行论证;
负责监督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的使用;
负责组织技术培训、科技推广和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检查验收;
负责编制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进度报告;
负责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运营期内的监督管理、运营指导及行业支持,并协调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采伐证等相关手续;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维护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借款主体的主要职责
负责受理审查各用款主体项目申请、落实项目行政审批,包括项目核准、规划审批、环评审批、用地审批、节能审批等;
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以及向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申请国家储备林项目专项贷款;
负责审查贷款资金提款申请,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
负责项目现场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检查验收等工作;
汇总并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的监督检查;
负责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期内本息的归集和偿还,并在还款资金不足时,协调其他资金予以偿还;
负责对用款人开立的经营收入归集账户进行监管;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用款主体的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作业设计和运营方案,并报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负责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并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负责汇总并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接受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及借款主体的监督检查;
负责协助筹措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所需资本金的缺口;
与借款主体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用款条件及流程, 并报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同意;
负责在贷款期内按照协议向借款主体归集项目收入以偿还贷款本息,并在还款资金不足时,协调其他资金予以偿还;
负责开立项目经营收入归集账户,对项目全部经营收入统一归集,并接受借款主体的监管;
在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期内的经营活动接受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及审计;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禹州市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规划编制后,由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报许昌市林业局审核,许昌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十一条按照省林业厅批复的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上报许昌市林业局,许昌市林业局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对上报的建设方案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依据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建设方案,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和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树种应在《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范围内,按照适地适树原则,建立营造林技术模型,制定具体经营方案。建设的国家储备林应纳入森林保险。
第十四条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借款主体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有关规程和本办法,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报许昌林业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河南省林业厅、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备案。
第十五条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具有丙级及其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年度作业设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完工后,借款主体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翌年完成对本辖区国家储备林的培育、储备、管理和监测等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种苗基地建设、营林道路、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灌溉设施设备、科技推广等,统一纳入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科技支撑体系,提高项目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科学施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项目用款主体在申报本项目林木采伐时,需征得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同意,采伐收益优先用于项目还贷。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包括:国开行贷款、国家补助、财政贴息、地方配套和用款主体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并及时整改纠正。
第二十四条项目科技支撑与能力建设按不超过总投资的2%安排,主要用于项目设计、科技推广、能力建设、项目管理、项目监测等。
第六章 档集管理
第二十五条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贷款合同》和《营造林合同》,督促用款主体建立国家储备林标识,开展储备安全、运行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档案管理,遇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河南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贷款是指通过禹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申请的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列入项目范围内的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活动、土地流转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项目借款主体是指禹州市人民政府通过PPP流程或市场化招商确定的企业法人;项目用款主体是指在借款主体无法直接实施项目的情况下,受借款主体委托实际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法人;在借款主体直接组织实施项目的情况下,借款主体即为用款主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以及实施主体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的前期工作;
负责监督贷款资金的申请、支付和后续使用,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组织项目贴息资金申报,并在贴息资金到位后确保优先用于贷款偿还;
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检查验收等工作;
负责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运营期内的监督管理、运营指导及行业支持,并协调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采伐证等相关的手续;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借款主体的主要职责
负责受理审查各用款主体项目申请、落实项目行政审批,包括项目核准、规划审批、环评审批、用地审批、节能审批等;
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以及向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申请国家储备林项目专项贷款;
负责审查贷款资金提款申请,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
负责项目现场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检查验收等工作;
汇总并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的监督检查;
按照贷款承诺要求落实信用结构,若担保物价值不足时, 应及时补足其他合法有效担保物;
负责与用款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和资金使用协议,并对项目经营收入归集账户进行监管;
负责项目贷款期内本息的归集与偿还;
借款主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用款主体的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并提交项目实施和申请贷款的相关手续;
负责用款计划的上报,并向借款主体提交相关支付材料;
负责项目苗木、劳务等商业合同的签订与实施;
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经营,并与借款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和资金使用协议;
按照协议向借款主体归集项目经营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相关收入,用以偿还贷款本息;
在项目经营期内经营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负责开立项目经营收入归集账户,对项目全部经营收入统一归集,并接受借款主体的监管;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项目借款主体应落实贷款承诺的全部条件,并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相关林业资产按国开行信贷要求投保林业综合保险。
第五章 贷款使用及偿还
第十条项目资本金筹集
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先期到位。
借款主体利用财政拔付的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划转至其在国开行河南省分行设立的“资本金汇集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前资本金前期到位审核。
对于先期投入项目建设形成的实物资本金,其支付凭证等材料需经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审查认可。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根据借款主体的提款申请,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规模,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主体在国开行河南省分行设立的“贷款资金一般账户”。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使用。借款主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支付贷款资金,需向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供资金支付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商务合同、发票、内部审批文件等能够证明资金合理用途的材料, 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支付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贷款偿还。借款主体应于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用款主体归集还款资金,并在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归集至其在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开立的还款账户,保证按期偿还。
第十四条还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仍未筹足还款资金,由借款主体协调担保人或相关部门安排还款资金。
第六章 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林项目应享受国家营造林补贴及财政贴息政策,相关标准、申请及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 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项目资本金,贴息资金应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原则上被补贴单位应在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开立专户,接受国开行河南省分行资金监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借款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健全项目提款、用款及财务管理等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林业厅将不定期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将采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发放贷款、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十九条财政补贴资金属于财政预算资金,资金预算、申请、下拔、使用和决算等管理执行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稽查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贷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 项目会计核算按照基本建设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借款主体负责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报送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发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林木采伐需征得禹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同意,采伐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主办:市林业发展中心催办:市林业发展中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