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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2016-2018年)

2017-12-28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普人社〔2015〕59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的建设要求,结合本区区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援助就业补贴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

1、岗位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在“千、百人就业项目”就业的,由所属公益性劳动组织根据考勤情况按月编制工资单报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5日(逢国定假日提前)将岗位补贴拨付至从业人员工资卡。

2、公益性岗位维护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的劳动组织于安置人员的次月10日前填写《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安置成果申请表》报所属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街道(镇)根据劳动组织工作质量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进行审核后,于每月15日拨付成果购买费。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千、百人就业项目”公益性劳动的劳动组织于安置人员的次月10日前填写《“千、百人就业项目”公益性岗位安置成果申请表》报所属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5日拨付成果购买费至各街道(镇)指定账户,街道(镇)于每月25日拨付成果购买费。

(二)万人就业项目

1、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公积金补贴、公用经费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在“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就业的,每月由单位根据考勤情况将《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工资审批表》(含电子文档)和工资单报区就业促进中心,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就业困难人员在“万人就业项目(已转制协管类)”队伍就业的,每月由单位根据考勤情况将《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支付审批表》(含电子文档)和工资单报区就业促进中心,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岗位补贴拨付至各单位指定账户,由各单位发放至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社保补贴拨付至各单位社保缴费帐户;公积金补贴拨付至各单位公积金缴费帐户,“万人就业项目(已转制协管类)”队伍中原“就业援助员、社保协管员”队伍的公积金仍按原渠道支出;公用经费按季拨付至各单位指定账户。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申请及拨付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在同一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银行实名制结算帐户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2、“双特人员”的补贴申请及拨付

符合条件的“双特人员”本人在同一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银行实名制结算帐户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3、“特殊对象”的补贴申请及拨付

“特殊对象”自录用的第2个月起由所属单位报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四)促进青年群体就业

1、大学生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自2016年1月1日起毕业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实现首次市场化就业的,本人在首家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或6个月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银行实名制结算帐户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本补贴中的“首次”是指申请人第一次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2、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符合条件的长期失业青年本人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第3个月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银行实名制结算帐户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3、就业服务成果购买的申请及拨付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携带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失业青年等群体实现市场化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填写《推荐就业补贴申请表》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二、扶持创业补贴

(一)企业开办扶持、创业场地扶持、企业社保费扶持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基本申请材料:

(1)《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4)企业开户许可证或者指定银行创业者本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5)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7)申请期限中最后一个月的缴税证明;

(8)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

首次申请应携带上述基本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请时只需提供《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和申请期限中最后一个月的缴税证明,若上述基本申请材料有变更的,应携带变更后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各项补贴首次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企业开办扶持

完成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并在1年内开业的企业开办扶持补贴申请人还应提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上海市创业见习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场地扶持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申请期限内的注册地或经营地房租协议及房租支付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或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社保费扶持

企业社保缴费专用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创业组织从业人员数达到10人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工资单等证明材料。

(5)创业组织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与成立日期不一致的,应提供发证部门的变更说明。

(6)35周岁及以下青年及大学生创业者应提供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3、申请及拨付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应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及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年内,向注册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各项补贴的首次申请材料,之后每6个月提交再次申请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4、其他

(1)本细则中的企业社保费扶持不能与《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4〕69号)中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重复享受;同一创业者开办一家以上小微企业的,每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企业应规范用工,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实申请享受各项政策。创业组织未能按月正常给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从业人员的就业登记日期超过就业起始日期3个月的,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从就业登记当月起申请。

(二)创业贷款贴息的申请及拨付

1、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申请材料

(1)《普陀区开业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表》;

(2)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及上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结清证明原件及还款情况明细清单原件;

(4)《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2、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息补贴的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还本付息证明原件;

(4)最近一期纳税凭证;

(5)《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6)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及拨付

借款人在还本付息后的3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三)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补贴

1、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认定流程

运营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普陀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创业场地的产权证明、租用协议、平面图;

(4)孵化基地引入的创业服务和物业管理机构合作协议及资质证明;

(5)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指导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2、孵化基地的年度复审

(1)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由其运营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交年度复审申请;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年度审核;

(3)孵化基地年度复审未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再次提交复审申请;运营机构不提出复审申请或整改未通过的,取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3、孵化基地补贴

(1)申请材料

①《普陀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果购买申请表》;

②孵化档案: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指导服务记录、获奖证书或社会机构投资证明;

③举办创业主题活动的方案、签到名册、影像资料、专项工作数据、总结等材料;

④申请发展期孵化成果费另应提供孵化企业纳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2)申请及拨付

孵化基地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三、促进培训补贴

(一)提升就业创业技能

1.职业见习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职业见习基地在见习学员参加见习的次月10日前,持《普陀区职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拨付至见习学员上海银行实名制结算帐户。

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在见习结束3个月内首次实现市场化就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本人持《普陀区青年职业见习促进就业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指定银行实名制结算帐户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见习基地为本区户籍见习期满学员1个月内办理录用手续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后,持《普陀区职业见习就业补贴申请表》、《普陀区职业见习就业补贴学员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当年度考核“优秀”的见习基地,持《优秀职业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和考核优秀的证明材料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当年度被评选为国家级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持《优秀职业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和国家级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证明材料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2、创业见习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创业见习基地在见习学员参加见习的次月10日前,持《普陀区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表》、《见习学员考勤情况表》、《创业见习学员情况表》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至见习学员上海银行实名制结算帐户。

创业见习基地在学员完成见习计划后3个月内持《普陀区创业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指导补贴申请表》、《普陀区创业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指导补贴明细表》、《创业见习鉴定书》及见习学员个人小结向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二)推动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

1、培训联通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补贴对象在符合申请条件1年内,由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级证书(含补贴培训目录内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指定银行实名制结算帐户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普陀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2、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及拨付

补贴对象在取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由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级证书、指定银行实名制结算帐户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普陀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2)其他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参照本市农民工补贴培训对象标准认定;培训机构统一办班项目不属于本补贴范围。

四、其他

(一)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中所列的同一扶持对象遇同类扶持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今后市、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个人或单位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触犯刑事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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