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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2017-12-2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做好全区节能减排工作,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普陀区节能降碳“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对《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普发改委〔2011〕17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在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区政府根据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实际需要,不断加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

第三条(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产业节能(由区商务委受理申请)

1、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通过节能技改及节能产品应用,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50万元;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万元。申报获批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项目的,原则上按市级扶持资金1:1标准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2、循环经济。对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原则上按市级扶持资金1:1标准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3、节能服务备案、节能产品研发。完成上海市节能备案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节能产品研发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二)建筑节能(由区建管委受理申请)

1、绿色建筑标识示范项目。对申报获批市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二星级绿色建筑,按每平方米最高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150万元;对申报获批市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三星级绿色建筑,按每平方米最高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2、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对申报获批市级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按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配套支持金额最高300万元。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既有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标煤),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含30吨)的项目,按年节能量每吨标煤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以上一项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4、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对申报获批市级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原则上按市级扶持资金1:1标准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5、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对申报获批市级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配套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以上一项补贴。

(三)公共机构节能(由区机管局受理申请)

对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本区公共机构,按年节能量每吨标准煤600元的标准,或按项目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投入的项目不享受该项补贴,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补贴金额。本区公共机构成功创建国家、市级节能减排示范的,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

(四)旅游饭店业节能(由区旅游局受理申请)

旅游饭店业单位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的,参照节能技改项目或建筑节能减排项目标准,给予补贴。绿色饭店创建成功的,金叶级给予20万元奖励,银叶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污染减排项目(由区环保局受理申请)

对完成污染治理设施更新改造的,根据减排成效,给予最高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六)合同能源管理(根据项目内容,由主管部门受理申请)

1、节能技改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且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20吨标准煤的,按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按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8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80万元;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按受益面积计算的,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按年节能量计算的,每吨标煤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以上一项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50万元。

3、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合同金额高于1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

(七)新能源技术应用(由区发改委受理申请)

1、太阳能光伏项目。对法人单位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并完成并网验收的项目,光伏设备装机容量不低于10KWp的,按照装机容量每KWp最高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及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对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及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的项目并获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的,原则上按市级扶持资金1:1标准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区级配套金额最高50万元。

(八)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由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申请)

1、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3、对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的一级(关口)、二级、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表具进行智能化改造,向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有效发送数据并获市级资金补贴的,原则上按市级扶持资金1:1标准给予区级配套支持。

(九)低碳社区建设(由区发改委受理申请)

对物业公司实施的社区公共部位或用能设施节能改造项目,节能率在20%及以上或年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其他用途

1、支持区相关部门组织推进节能减排宣传、业务培训、表彰奖励、低碳创建、节能新产品推广等工作。

2、支持区相关部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分项计量、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和运维、能源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评估等。

3、支持区政府明确的其他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报与审核)

(一)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达到本办法扶持条件后一年内对项目提出专项资金扶持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书面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技术研发类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认证报告并附第三方认证资质证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出具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签章同意申报的证明;按投资额补贴的项目,需提交出资证明(如发票复印件)和审价报告;区级资金配套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

5、能够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受理与审批

申请经受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提交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节能办”)。需节能量审核或能效测评的项目由区节能办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初审、评估后,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予以审定。区财政局按审定金额直接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未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受理单位负责答复。

相关初审部门及区节能办在审核申报材料时,需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近三年的社会信用情况。

(三)管理和监督

各项目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区节能办的要求和时间节点,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节能办汇总。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减排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须及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项目中形成固定资产的,购置后应及时入账,并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情况梳理。如有固定资产移交需求,须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其他)

优先支持注册登记在本区的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对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有积极贡献的相关项目。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普发改委〔201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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