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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7-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较为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发布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技〔2015〕21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管理部门)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税务分局共同负责本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牵头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且税收登记也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明显。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第五条 (指标要求)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5人;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普陀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普陀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四)会计师事务所(B类及以上)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第七条(申报通知)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区商务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进行。

第八条(申报和评审)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申报材料。认定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委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资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在书面申报材料递交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综合认定意见。

第九条(公示和授牌)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公布认定名单,并授予《普陀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铜牌。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评价)

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工作通知由区商务委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评价材料)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普陀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普陀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B类及以上)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填报评价材料,并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评价材料。

区商务委按照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书面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形成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书面评价材料递交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由区商务委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调整)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该企业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商务委;区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撤销)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在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所在企业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调整和撤销的公布)

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确定调整或撤销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责任义务)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三)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上海市及本区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结合该中心的机构建设、项目研发所需设备的更新和完善,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商务委研究同意并签订《普陀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计划任务书》后,对项目给予一定资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前期70%、项目验收后30%拨付到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8日。原《普陀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普商务〔201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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