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关于试点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发展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提供创业专业服务,降低中小微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创业成本,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试点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
一、发放对象
(一)中小微科技企业
申请科技服务券的中小微科技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普陀区的中小微科技企业。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
2、通过上海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并获得当年年检合格编号。
3、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业团队
申请科技服务券的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经区科委备案认定的本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
创业团队注册企业后,不得在本年度再次申请服务券。
(三)科技园区
申请科技服务券的科技园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管理单位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普陀区。
2、园区占地超过10亩,或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
3、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园区的科技企业数量达到园区企业总数70%以上。
4、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在园区的科技企业纳税总额达到园区总税收70%以上。
5、经区评审小组评审通过。
(四)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
申请科技服务券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的管理单位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普陀区。
2、经区科委备案认定。
二、使用范围
科技服务券是政府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购买本区审核入围的会计、法律、人才和知识产权类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用于支持中小微科技企业或创业团队发展;支持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为入住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或创业团队提供专业类公共服务。
三、专业服务机构
通过网上征集审核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律师事务所、人才服务公司、专利商标公司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管理规范、运营良好,收费合理、社会信誉好。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普陀区的优先考虑。
四、形式与额度
1、科技创新服务券采用纸质防伪券形式,票面金额500元。采用事前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
2、每个中小微科技企业或创业团队每年度最高可申请10,000元的科技服务券,单一项目使用比例不超过50%。
3、每个科技园区每年度最高可申请200,000元的科技服务券,单一项目使用比例不超过30%。
4、每个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每年度最高可申请100,000元的科技服务券,单一项目使用比例不超过30%。
5、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有重叠的,可从优选择,不重复资助。
五、申请与发放
1、自2015年10月20日起,截至12月20日,中小微科技企业填写《普陀区科技服务券申请与审批表》,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由管理单位填写《普陀区科技服务券申请与审批表》,创业团队由所在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的管理单位统一填写《普陀区科技服务券推荐与审批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中小微科技企业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海市科技企业年报年检注册或合格编号。
创业团队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团队所在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管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创业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
(1)管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管理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区科委通知中小微科技企业及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管理单位到区财政局办理科技服务券申领。
六、使用与兑现
1、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可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以开票日期为准)于指定的专业服务机构使用科技服务券。科技服务券逾期无效。
2、区科委组织社会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对科技服务券进行兑现申请的受理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复核兑现。中小微科技企业及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的管理单位需填写《普陀区科技服务券兑现申请表》及书面申请(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提供服务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创业团队由所在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的管理单位统一代填,材料提供与中小微科技企业等相同;服务机构填写《普陀区科技服务券兑现申请表》以及书面申请,提供接收的服务券原件。
3、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受理科技服务券兑现工作。确有需要的,于2016年6月1日至7月31日增加一次受理兑现。
4、科技服务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科技服务券申请、兑现过程中,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
七、其它事项
1、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2015年10月12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科委负责解释。
2、科技创新券申领工作按市相关办法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