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陇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陇政发〔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现将《陇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陇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在落实全市疫情联防联控应对机制中,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有关企业,包括保障卫生防疫任务和民生供给的医药医疗用品采购制造销售、重要生活物资生产调销储备,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特别是涉及以上行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减轻企业用电负担。对中小企业2020年2、3月份用电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陇南供电公司)
2.实施租金减免措施。对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先减免1至3个月租金,后视疫情情况适度延长减免时间。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企业孵化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国资委、市商务局、陇南经济开发区)
3.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财政税收支持
5.落实特殊时期价格补贴制度。对疫情期间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给且未涨价销售的商贸和物流企业,经商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同级财政按程序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6.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涉及政府支出的项目要加快对企业的支付进度,确保应支尽支。各中小企业建设项目争取国家、省上各类专项补助及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推荐。建立2000万元市级资金池,各县区建立1000万元(两当县500万元)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7.实施税收减免。严格落实国家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严格落实国家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生活服务企业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依法给予应纳税款减免,且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中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公益性捐赠,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税务局)
8.适度延期交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办理;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在陇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充分利用低成本、长期限信贷资金,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陇南银保监分局、人行陇南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10.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要及时保障春耕生产和民生物资产业相关的企业资金需求。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时间由5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按实际使用时间将费率由0.3‰降至0.15‰。(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人行陇南中心支行、市农业农村局、市龙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
11.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至1%以下。(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金融办、陇南银保监分局、人行陇南中心支行)
12.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陇南银保监分局、人行陇南中心支行)
(四)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
13.强化稳岗服务支持。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相关规定返还一定比例的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4.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创业。对中小企业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补贴程序执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鼓励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5.实施便企利企服务措施。充分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大力倡导网上审批、不见面审批。支持企业投入防控疫情物资生产,简化新建或增加产能项目审批程序,对环评、安评、能评、规划等各类手续开辟一站式办理、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并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可特事特办,允许先生产、后补手续。建立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服务热线,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16.保障防疫物资采购流通。开辟防疫物资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市内中小企业。鼓励市内医药销售企业进一步拓宽进货渠道,想方设法购进当前急需的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同级财政按程序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对企业多购进的防疫物资,可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将重要疫情防控物资、捐赠和援助物资、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原材料、设备设施、快递运输还有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全部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涉及天水海关的快速通关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衔接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撤销。国家、省上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