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陵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7〕47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陵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宁陵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宁陵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22日
宁陵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及《宁陵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扶贫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部门分工第三条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扶贫、发展改革会同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农办、金融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整合各级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以及本级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按照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分配意见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对接到项目、对接到项目单位;同时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按照报账制有关规定,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阶段报账材料清单,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加强资金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乡镇财政部门按照乡级报账制的要求,负责乡镇政府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审核、拨付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对报账凭据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四条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县直有关部门实施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复由乡镇政府实施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按照《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扶贫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全部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同时县级财政部门将下达资金分配方案通过预算执行系统授权支付到乡镇财政部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政府编制的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下达的项目批复计划、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六条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条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管系统及县乡财政部门要发挥资金监管的职能,全过程监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四章资金用途第八条按照国家和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完成,按照以下支出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用途:
支持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业、特色加工业、电商流通业、光伏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支持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等。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危房改造等。
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创业致富技能。围绕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和生产技能提升,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参加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金融扶持。支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企业等扶贫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及担保保费补贴,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给予保费补贴。
第九条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充分发挥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第五章资金下达第十一条年度预算经同级人代会批复后,对于县财政本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出的分配意见10日内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收到中央、省、市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应通知到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应在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分配意见后10日内将资金对接到项目、对接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扶贫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
“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十三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十六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资金整合专项工作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联合验收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七条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从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合理安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政府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报省、市级脱贫攻坚领导组备案。同时县财政部门应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由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监管措施第十九条全面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二条主要对乡村脱贫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管理、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乡、产业集聚区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乡政府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及时开展自评并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上报自评情况;县级在乡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自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乡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开展复评。
第二十四条考评结果运用。对各乡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绩效评价结果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通报全县,并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脱贫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财政部门的责任事项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
2.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未按规定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5.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扶贫资金。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7.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8.违反规定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9.未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影响干扰资金统筹整合。
10.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进行收支业务核算。
11.未按规定分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
12.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事项
1.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且财政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后仍不按规定调整修改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下达。
2.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4.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5.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6.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仍限定具体用途,干扰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8.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9.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扶贫部门的责任事项
1.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
4.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导致项目资金滞留延压。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9.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县政府责任事项
1.未按省对市、县扶贫资金投入考核标准足额安排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
3.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
4.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支出。
5.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扶贫项目。
6.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扶贫项目调整方案。
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事项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
2.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
3.违规使用扶贫资金。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5.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6.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7.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造成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10.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扶贫资金浪费。
11.审核、验收把关不严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12.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影响扶贫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现行扶贫资金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