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2017年平泉市市场局“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017-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监管局牵头、部门配合、企业参与”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将检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制定具体措施,组织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第四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机制,是各级政府推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之一,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不替代专业性检查,更不能替代职能部门监管。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要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根据抽查计划,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有关监管部门参加,按照各自抽查事项,联合实施检查。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坚持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对所抽查检查的结果填报、录入和公示工作。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检查事项清单、抽查检查计划、随机抽取结果、实施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等检查工作全过程要依法、公开。

第八条 县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第九条 县级各监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对口监管执法部门实施检查,并具体落实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第十条 县级监管执法部门具体实施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第十二条 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的日常监管事项均应纳入“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范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不适宜采取“双随机”抽查的;

(二)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销售、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消防、食品药品生产、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

(三)投诉举报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该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不适宜参加部门间“双随机”联合抽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按照联合抽查事项的范围,参加“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城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牧、商务、文体广电、卫生计生、国税、地税、市场监管、安监、粮食、旅游、物价、烟草专卖、民宗、气象、林业、发改、统计、供销等部门。

第三章 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负责本级“一单两库一细则”(即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对象名录库、联合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及联合抽查工作细则)的建立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

第十五条 建立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依据部门监管职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本部门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报本级市场监管局汇总。当检查项目依据发生变化时,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修订,将修订结果及时报市场监管局更新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六条 建立联合抽查对象名录库。市场监管局依托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建立本级市场主体名录总库,根据各参与部门提供的监管对象名录,分别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分库、行业监管对象名录分库。联合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建立联合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各参与部门向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单位参加联合抽查的执法人员名单,入库执法人员必须是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至少要占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一般应选派执法骨干,执法人员数量较少的单位,至少选派3名,以便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联合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建立联合抽查工作细则。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联合抽查参与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联合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计划制定、抽查组织方法、实地检查程序、检查结果处理、检查纪律等内容,各部门和各检查组按工作细则实施抽查检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在保证“双随机”的原则下,以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重点内容和抽查频次比例。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监管和风险防控的理念,结合辖区市场秩序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发生率、投诉举报率、社会热点问题、监管风险等多种因素,以动态监管数据分析研判为基础,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开展定向抽查,提高联合抽查的针对性和靶向性。

第二十一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群体性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联合抽查频次和比例,确保联合抽查既能突出重点,又能有必要的覆盖面。

第二十二条 编制联合抽查计划。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县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联合抽查需求,编制本级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季度联合抽查计划和专项抽查计划。联合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联合抽查事项、联合抽查对象范围、抽查频次和比例、参与联合抽查部门、日程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备案联合抽查计划。每年一季度前各部门要将本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上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县市场监管局不定期抽查检查联合抽查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组织联合抽查。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联合抽查专项方案,确定联合抽查事项、联合抽查对象及比例数量、联合检查组参加部门及抽取执法人员数量、联合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分工、检查车辆安排、牵头负责单位、联合抽查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随机抽取“两库”名单。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联合抽查专项方案确定的比例,利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软件,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每个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至少抽取2名执法人员,确保每一个抽查事项都有对应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避免出现有项目无人查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行风监督员、市场主体、新闻媒体等方面代表参加,请代表随机选取,并现场公示抽取检查对象与执法人员匹配结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匹配结果确定多个联合检查组,并明确联合检查组组长。

第二十八条 发放《联合抽查通知书》。 市场监管局采取电话、信函、微信、短信、现场送达等多种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发放《联合抽查通知书》,提前告知抽查事项、检查时间、法律后果以及需要准备的工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集中实施现场检查。联合检查组一般应以实地检查核查为主,同时可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检查的依据。实地检查按照“分口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进行,参加联合抽查的执法人员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抽查事项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填写《实地核查检查表》。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条 双向反馈检查结果。检查活动结束10日内,联合检查组各组成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检查结果向本单位和联合检查组组长书面报告,联合检查组组长向市场监管局提交汇总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示抽查结果。依据市政府《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填写《检查信息公示表》,将检查结果和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相关信息记于被抽查的市场主体名下。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对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建立抽查档案。市场监管局按照“一次一档”的原则, 建立抽查工作档案。将每次抽查方案、“双随机”抽取结果、检查情况总结报告、检查信息公示表等资料存入抽查档案,其他执法文书档案由各单位分别保存。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参加“双随机”联合抽查的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抽查计划、抽查方案、抽查机制制度,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部署工作推进和督导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抽查工作规范。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制定 《联合抽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实地核查检查表》、《检查信息公示表》、 《联合抽查工作台帐》等执法检查文书,制定联合抽查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以及检查纪律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会商制度。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由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检查组会商会议共同研究,确保各检查组检查进度一致、处理问题尺度一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培训制度。针对联合抽查的特点,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既要培训本部门的监管知识,也要培训跨部门的监管知识,特别是要加强专业检查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监管能力和专业执法技能,培养更多能够全方位执法的复合型执法人员。

第三十七条 强化三个到位。一是执法人员到位。各成员单位要统筹安排监管执法工作,确保被选派的执法人员按时参加联合抽查。执法人员少的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将业务骨干充实到执法队伍。二是执法车辆保障到位。各联合抽查小组在开展联合抽查时,涉及本部门抽查事项的单位要提供执法车辆,确保联合抽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经费保障到位。财政部门要将联合抽查经费纳入本级经费支出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