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17〕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17〕7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
(一)确保公路运输畅通。
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对符合包装及数量条件的氮、氙等不燃、无毒、无腐蚀、无氧化性气体(简称低危气体)实行豁免,允许其按照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爆炸、剧毒、强腐蚀性”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取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异地从业资格证转籍要求。(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程度及配送运输物资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的数量和时段动态通行管控,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严格公路货运执法。
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记分,避免重复罚款。由省交通运输厅尽快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确保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并在全省范围内强化督促落实。对所有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要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推广应用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模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落实罚缴分离。研究制定全省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透明执法。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相关检验检测制度。
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加快我省道路运政系统与全国运政系统、公安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应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创新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鼓励车检机构采取预约检测等便民措施,为车辆检测提供优质服务,抓紧推进年审结果签注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开展车辆道路运输证异地年审试点工作。全面取消营业性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上线检测,由经营者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为前提,自主确定二级维护周期,自行组织车辆维护。(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依据法律法规,217年底前,将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在同时具备安检设备和综检设备的检验机构先行合并,实行“两检合一”,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严禁重复计算、重复收费。(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会同省质监局负责)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
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快递领域工商登记“一照多址”改革。(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
217年年内实现全省与全国通关一体化,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共用、免费申报。(兰州海关、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进一步完善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平台建设,优化许可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按要求实现网上许可,切实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为大件运输提供便利。同时,在全省实现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的基础上,确保跨省大件运输一地办证后全线通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七)纵深推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道路运输审批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精简道路货运行政许可事项,逐步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促进道路货运业发展和社会就业。充分利用取消行政许可后货运信息平台的人、车基本信息登记及保险机制,加强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继续加大降税清费力度
(八)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
积极配合国家做好统一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相关工作。217年底前,全面建立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明确无车承运人增值税抵扣比例及操作细则。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九)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水平。
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开展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切实落实好《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给予5%通行费优惠;对进出省内相对固定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货运车辆和省内运行的集装箱车辆给予通行费优惠。(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
217年底前,制定落实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将我省纳入全国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支持货运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健全货运物流领域增值税差额抵扣,完成省级高速公路与国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
规范物流园区各项收费,及时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严格遵守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清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杂费、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费用、企业自备车检修费用,以及市州政府附加收费、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短驳等两端收费。逐步清理大件运输涉企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加强物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
(十二)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
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各市州要研究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负责)
(十三)布局和完善一批国家级物流枢纽。
加强与交通基础设施配套衔接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家在兰州建设中欧国际货运班列集散中心,将兰州国际港务区列为第二批示范物流园区。积极争取将兰州、敦煌、嘉峪关三大国际空港和兰州、武威、天水三大国际陆港列入正在编制的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结合中(国)新(加坡)互联互通项目南向通道建设,优化“一中心四枢纽五节点”物流产业发展布局,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保障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综合物流枢纽。加大对兰州新区公铁物流园区、武威金沙物流园、酒嘉物流中心、兰州货运西站等现有或新建货运物流枢纽站场的升级转型,在规划和用地上给予重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四)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与整合。
统筹考虑安全监管要求,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衔接。统筹利用车购税等相关资金支持港口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畅通港站枢纽“微循环”。(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铁路物流服务水平。
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发挥铁路长距离干线运输优势,进一步提高铁路货运量占比。探索发展高铁快运物流,支持高铁、快递联动发展。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与港口、园区、大型制造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合资合作,按需开行货物列车。加快一级和二级铁路物流基地建设,重点加强进厂、进园、进港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解决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企业自备载运工具的共管共用,提高企业自备载运工具的运用效率。大力推进物联网、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信息技术在铁路物流服务中的应用。(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十六)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取得突破。
配合国家做好第二批多式联运示范工作,支持兰州新区空铁海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积极发展厢式半挂车多式联运和驮背运输,探索开展我省驮背运输试点工作。推广酒泉亚飞、平凉东运甩挂运输试点经验,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广泛推广网络化、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模式,支持创新“挂车池”服务、挂车租赁、长途接驳甩挂等新模式。完善铁路货运相关信息系统,以中(国)新(加坡)互联互通项目南向通道铁海联运、中欧班列、中亚班列、南亚班列为重点,加强多式联运信息交换,构建全省“铁、公、水、空、管道”立体化多式联运体系。(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十七)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
完善物流节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兰州、武威、天水等节点城市公路陆港建设为依托,重点建设城市分拨中心、共同配送中心、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末端配送点三级物流服务网络,形成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有效衔接、末端配送覆盖较高的服务业态。加快农村物流发展,建设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升级改造建设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打造上接县、下联村的农村物流中转节点,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商、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或改造跨电商、跨行业互联互通的农村物流三级信息集成平台,推进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完善农村物流末端信息网络。(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加强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轻资产物流企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制定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通过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化系统合作。加大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在农村物流中的运用,鼓励邮政储蓄、农商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通过参股、参建等方式开发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等金融服务产品,支持农村物流发展。(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四、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
(十九)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支持力度,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扩大资源配置范围,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运输和物流资源闲置。鼓励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强化信息技术支撑,降低运输成本;鼓励物流企业创新合作模式,推动企业建立合作联盟,发展分享经济,加快资源优化整合;在物流站场、快递、冷链运输等领域,引导和支持一批全省统筹布局、线上线下交易的平台型物流企业,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引导物流市场集约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负责)
(二十)开展仓储智能化试点示范。
结合国家推进智能化仓储物流基地示范工作,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加快智能化发展步伐,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降低仓储管理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一)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
加强物流标准配套衔接。推广12mm×1mm标准托盘和6mm×4mm包装基础模数,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促进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标准化,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物流效率,降低包装、搬倒等成本。(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二)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
保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延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218年上半年启动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专项治理工作,分阶段有序推进车型替代和分批退出,保护合法运输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促进货运车辆标准化、轻量化。鼓励农村物流车型标准化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信委负责)
五、深化联动融合发展
(二十三)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
制定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具体措施,大力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对接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物流服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鼓励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将自营物流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
结合智能制造专项和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关键物流技术装备产业化,推广应用智能物流装备。鼓励物流机器人、自动分拣设备等新型装备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支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厅负责)
(二十五)提升制造业物流管理水平。
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制度,分行业逐步建立物流成本对标体系,引导企业对物流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负责)
六、打通信息互联共享渠道
(二十六)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
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质监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资源,依托省物流公共信息等平台,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结合物流园区标准的修订,推动各物流园区之间实现信息联通兼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
依托部门、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物流信息互联共享。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积极支持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支持全省162个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及省级粮食信息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
研究制定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办法,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二十九)探索开展物流领域综合改革试点。
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列为全国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严格执行“1+2+X”并联审批制度,降低物流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16—218年)》(甘政办发〔217〕7号)、《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16〕16号)等文件精神,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17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