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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城乡规划决策审查会议制度》的通 知

2017-12-29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区属各部门、单位:《甘州区城乡规划决策审查会议制度》已经217年12月13日区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17年12月27日甘州区城乡规划决策审查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城乡规划设计的刚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张掖市城市规划决策审批实施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甘州区城乡规划决策审查会议(以下简称区规审会议)受区政府委托,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重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向区政府提出咨询和评审意见,为提请市专家委员会、市规委会审定或区政府审批提供经济技术依据和智力支持。区规审会议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第三条 区规审会议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实施,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第四条 区规审会议主要研究和审查以下事项,并提出评审意见。(一)研究甘州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对由区政府实施和管理的城乡各类规划(包括城市分区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各行业、部门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重点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及调整,部门近期规划内容)决策与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开展技术咨询、论证和评审;(三)研究和审查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统筹安排相应规划编制经费;(四)审查或评审由区政府审批、实施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五)研究和审议涉及各行业部门规划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六)研究和审议拟提请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的城乡规划事项;(七)对重大违法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八)研究讨论区政府安排的涉及城乡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区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区规审会议由区政府区长或委托的副区长召集,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分管领导参加。市城管执法局、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湿地局、区工信局、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文广新局、区教育局、区房管局、区规划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区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会议。涉及区规审会议研究事项的其他乡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应专家及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负责人列席与之相关的议题。第六条 区规审会议可根据项目审查或评审需要,设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名,重大项目或重要方案可邀请国内著名学者和专家参加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可从市、区相关行业部门的专家库成员名单中确定。专家评审组成员由议题提请部门负责邀请。所邀请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规划,可由区规划局直接确定,同时参阅相关部门或地方专技人员提请的评审意见。第七条 区规审会议准备程序。(一)区建设局会同议题提请部门负责区规审会议的会务工作。需要提请召开区规审会议的部门须将所提请会议研究审查的议题,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入区规审会议议题;(二)区规审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专家名单,报经区长或受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同意确定后,由区建设局会同议题提请部门提前2日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和专家,并将提请会议的有关材料一并送达给相关参会人员和专家;(三)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设立专家评审组的,由议题提请部门提出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报经区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区长同意,由议题提请部门负责通知参加会议,并提前将相关资料一并送达;(四)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专家后,区建设局会同议题提请部门提前1日将会议安排送交会议场地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资料摆放、设备调试、会场布置等工作;第八条 区规审会议议事程序。(一)区规审会议召开后,首先由议题提请部门简要介绍项目实施的依据、背景、目的、过程、建设内容、自然保护区关系和绿线、紫线、黄线、蓝线城市四线关系及建设投资计划等基本情况;然后由规划或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汇报规划或设计方案成果和主要规划指标等技术内容,并解答参会人员的提问;(二)参会人员根据项目实施或监管部门和规划或设计方案编制单位介绍情况,提出明确评审意见和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建议。如对提请评审的规划设计方案或事项是否通过存在较大分歧时,参会人员审查会议材料,对审查项目进行表决;(三)宣布表决结果和审定评审意见或做出决策安排意见;(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区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分管副区长签发后,下发各相关部门单位,并跟踪督促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第九条 区规审会议议事规则。(一)各参会人员和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在项目审查意见建议书上明确签注具体意见,并签字确认,不得弃权;(二)根据会议需要专家评审组参加会议时,由专家组成员推荐组长。专家组组长组织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组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和全体专家签字;(三)会议期间,如对提请评审的规划设计方案或事项是否通过存在较大分歧时,原则上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参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且专家评审组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的表决结果为通过。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参会人员不列入参会人数。(四)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单位的参会人员须在参会人员开始表决前退出会场。第十条 区规审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项目与专家组成员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相关利益关系的,应申请议题提请部门进行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确定参会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区长或受委托召开会议的副区长请假并说明原因。第十二条 区规审会议的资料均属区政府内部文件,议题提请部门应妥善保管。各参会人员和专家组成员在会后将会议资料全部交回,由议题提请部门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议题提请部门负责受理。第十三条 经区规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或确定的事项,按法定程序由区政府批准实施或上报市规委会批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确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区规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变更。第十四条 经区规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法定程序由区政府批准实施或上报市规委会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确定的事项,议题提请部门必须限期予以执行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第十五条 区建设局和议题提请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筹选择业务水平高、专业技术强、原则性强的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提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意见,在逐级提交时,应对修改意见或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参会人员和专家组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要记录在案,并在逐级提交时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区规审会议参会人员和专家组成员在建设项目规划评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议事规则,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凡在项目评议、审查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评审纪律,或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营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为增强评审、决策的透明度,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第十七条 提请区规审会议研究规划设计方案,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公示程序。区规审会议研究、审查或评审的项目和事项,均须在审批前和审批后进行公示。项目经过审定后,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办理项目手续前进行的公示,为批前公示;项目经批准开工后,为确保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批后公示。第十八条 区建设局会同项目监管部门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预项目评审和决策。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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