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讯:《黑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省委部署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对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贯彻落实。
二是细化上位法的需要。关于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我们需要结合实际,制定一部政府规章专门对政府立法工作作出更加系统、完善、明确的规范,细化相关的程序和措施。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政府在立法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包括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政府立法工作复杂,涉及环节多、专业性强、影响面大,需要制定规则对政府立法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另外,我市的立法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存在相关工作经验少、立法工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立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进而影响工作质量,需要结合实际加强规范。
基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对系统规范市政府立法工作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按照市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市法制办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规定》初稿,经多次论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人民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多次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经反复修改,形成最终草案。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七条,规范了以下及几方面内容:
关于总则。《规定》第一章为总则部分,从第一条至第八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立法活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
关于立项。《规定》第二章是关于立项工作的规定。政府立法需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把握社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选准选好立法项目。科学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立法计划,能够突出立法重点,避免立法的盲目性、随意性,为立法工作奠定基础。为此,《规章》在第二章从第九条至第十七条就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征集时间、征集的方式及程序、立项条件、立法计划批准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范。
关于起草。《规定》第三章是关于起草工作的规定。立法的起草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是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和效率,需要对起草工作程序以及起草内容进行严格的规范,确保起草质量。为此,《规定》在第三章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起草单位确定、起草程序、起草内容要求、起草质量、征求意见、分歧意见协调、形成送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重点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起草单位责任,起草单位对起草质量负责,起草的法律文件草案应当符合本地实际,不得简单重复上位法规定,起草单位要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按期完成起草任务。另外,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二是明确起草程序,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履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分歧意见协调、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三是对起草内容标准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关于审查。《规定》第四章是关于审查工作的规定。审查工作是立法工作的核心环节,同时起到对起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对起草内容是否合法进行把关,以及确保政府审议顺利通过的作用。为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规定》在第四章从第二十六条至的第三十三条对审查责任部门、审查重点、审查程序及方式、审查报告等相关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责任。
关于决定和公布。《规定》第五章是关于决定和公布的规定。会议决定环节是政府立法工作的最后环节,关系地方性法规草案能否以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系政府规章草案能否成为法律文件。为此,《规定》第五章从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对法规草案以及政府规章草案提报讨论、会议审议、形成法规草案议案和以政府令公布政府规章作出了规定。
关于解释、修改与废止。《规定》第六章是关于政府规章解释、修改与废止的规定。法规或者规章公布施行后,在执行中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时难以避免的漏洞等因素需要进行动态的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解释或者修改和废止。因法规草案提交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进入到人大立法程序,相关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市人大制定的立法条例规定进行规范。所以《规定》在第六章从三十九到第四十四条仅对政府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进行了规定。
关于附则。《规定》第七章为附则部分,对法律法规准用、实施日期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