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2017-12-29
平潭综合实验区
岚综管综〔2017〕258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全区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的通告》文件精神,原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截止
一、电动二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号牌仅在平潭辖区内适用。自
二、电动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物流寄递企业派送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范外观标识后限时段通行。
三、上述管理模式持续至省级以上管理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法规后再视情调整。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