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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2017-12-29 平潭综合实验区

岚综管综〔2017〕258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全区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的通告》文件精神,原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截止nth="12" day="3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2017年12月31日,但受我区气候、道路设施等客观条件限制,且公共交通体系尚未完善,无法满足群众日常出行需求。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研究决定,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文明畅通道路通行环境,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拟对电动车加强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二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号牌仅在平潭辖区内适用。自nth="7" year="2018" w:st="on">2018年7月1日起,未纳入我区编号管理的电动二轮车禁止上路行驶。

二、电动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物流寄递企业派送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范外观标识后限时段通行。

三、上述管理模式持续至省级以上管理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法规后再视情调整。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nth="12" day="28"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2017年12月2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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