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实效,吸引外商来明投资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开放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全面落实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鼓励外资投向“4+4+2”重点产业,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引导外资投向我市传统重点产业,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享受省、市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二、优化投资环境
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凡在我市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人才办,各县人民政府
降低外资科技研发成本。支持外资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省和市级各类计划项目。为研发中心或企业内设研发机构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进口科研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或企业内设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质监局、国税局、海关、检验检疫局
支持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鼓励对开发区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加大优化盘活处置力度,鼓励外资收购盘活沉淀的生产型项目资产,拓展引资用地空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各县人民政府
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责任单位:人行三明中心支行、市外管局
深化外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多证合一”改革,落实外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实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实现外资企业数据一次采集、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企业所在县商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各县人民政府
鼓励外资参与优化重组。进一步简化程序,放宽核准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参与企业重组。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外资以ppp、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国资委,各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要素保障
加强人才保障。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并举,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三明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面向海内外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鼓励海归人才以知识产权入股投资生产性企业。鼓励我市科研院所、高校聘用台湾专业人才,支持台湾青年来我市就业创业。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就学、本人及其外籍配偶办理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外侨办、台办,各县人民政府
加强用地支持。
1.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优惠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鼓励外资向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集聚。在规划指标充足的情况下,项目选址涉及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优先予以审批调整为允许建设区使之符合规划;对项目所在县使用林地指标予以统筹支持;各县可根据外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增资扩营需要,预留周边发展用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林业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2.对省级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外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对外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仓库,可由项目所在县给予扶持。对鼓励类外资项目用地涉及旧工业厂房“三旧改造”,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3.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所在县30%以上的省级开发区,鼓励优先使用园区工业存量或闲置土地,涉及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指标确实无法满足的,积极协助向上争取追加指标,用于保障重点外资生产性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经信委,各县人民政府
加强金融服务。鼓励注册地在我市的外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上市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将募集境外资金返程投资。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积极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银监局、金融办、外管局、各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招商力度
支持各县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利用外资优惠政策,降低外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已出台的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措施,外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各县开展中介招商、以商招商、驻点招商、委托招商、二次招商。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发挥外资对优化出口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出口型外资企业招商力度,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生产制造业,支持外资并购市内企业,引导企业生产产品再出口,扩大自营出口比重。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各县人民政府
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再投资。跟踪我市外资企业再投资动向,引导企业增资扩产。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直接投资于“4+4+2”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县通过财政资金奖励方式予以支持。支持境外投资者以设立投资性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方式进行境内股权再投资。支持外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照现行政策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局、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五、实施正向激励
建立“排行榜”,按照实际利用外资数、新设外资企业数、实际利用外资增幅等指标,对全市各县利用外资情况进行评价。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建立引进外资“成绩单”,以实际工作成效对招商引资一线干部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并抄送组织部门。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对引进外资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培养使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人民政府
六、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资金。
本意见中所涉及财政支出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地财政负担。本意见中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金额,从企业入驻后上缴税收地方实得中分年度安排。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再重复享受本市出台的其它同类型优惠措施。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缴纳税收、实际到资额等需经相关部门及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
各县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可在本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更加具体、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