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源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源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济源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机制创新为目标,坚持依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做好盐业行政管理、市场执法监督和经营工作,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确保盐业改革稳步推进,加快形成符合国家要求,切合济源实际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保证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原则
1.坚持食盐安全原则。完善食盐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食盐质量监测,建立健全食盐质量追溯诚信制度,做好食盐储备和管理,改进工业盐管理和服务办法,确保全市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碘盐精准供应,维护全市人民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
2.坚持创新发展原则。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深入推进食盐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打造产销一体、股权多元的盐业企业。实施互联网+盐业战略,打造面向行业内外的盐业电子商务平台,引领行业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放管并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做到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
4.坚持依法治盐原则。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盐职能,保障食盐市场安全、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核准新增或变相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按照盐业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进入销售领域,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食盐批发企业一律取消食盐代转批中间环节,直达零售终端。
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
1.理顺管理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改革精神,将我市盐业管理按程序由省直管体制移交到地方政府管理。自2017年1月1日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现状不变,执法人员和工作费用由市财政以适当方式予以保障。
2.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将盐业行政管理、执法和经营职能合理分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盐业执法职能按照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承担;市盐业公司负责食盐生产及经营。
3.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价格平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公安、司法、卫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4.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食盐安全保障机制。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允许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有序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相关部门要对其经营资质、盐品质量、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坚决打击违反盐业法规和违背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的营销行为。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建立工业盐销售监管制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放、管、服”相结合原则,制定全市工业盐管理办法,完善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工业盐供应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上市销售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完善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政府储备不低于1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企业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按照省政府要求,2017年由市盐业管理局负责完成分配我市的食盐储备数量660吨,其中政府食盐储备330吨所需的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由市财政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即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食盐批发企业严格施行行政许可检查,对其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
全面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批发领域。
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碘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范围和不宜食用碘盐的人群,做好动态监控工作,确定和及时调整碘缺乏病边远贫困帮扶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选择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对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进行补助。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发展改革、教育、卫计、盐业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
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加快推动盐业企业改革
积极推进盐业企业改革工作,事业性调拨和监测单位回归市场属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兼并重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产权多元、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充满活力。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实施资源整合,组建盐业产销联盟。积极创造条件,参与到组建大型盐业集团中去。实施“互联网+盐业”战略,积极推动盐业产销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
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成立济源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体系,确保盐业行业“队伍稳定、保障有效、竞争有序、监管到位”。
完善盐业法规建设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修改后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做好食盐专营和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我市的盐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开展。
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
各相关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分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市场监管、食盐储备、价格干预、边远贫困地区碘盐财政补贴供应等方面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国发〔2016〕25号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为改革过渡期,在国家及我省相关盐业政策法规和配套改革措施生效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能,严格执行现行食盐专营法规政策,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切实做好食盐储备、信用管理、专项治理等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