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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8-01-02

政府令第21号

第 21 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营口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1月27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规定,经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25件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等20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1号政府令附件1.doc21号政府令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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