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8-01-02
政府令第21号
第 21 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营口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1月27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规定,经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25件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等20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1号政府令附件1.doc21号政府令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