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 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积极发挥中小 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在海口市内办理注 册登记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 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执行。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小微企业信贷力度。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 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在大疫面前,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开 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成本低等优势,进一步加大对 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对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等行业,以 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严格执行“不— 3 — 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 则,开设疫情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专项 信贷额度、开发专属产品等方式为受困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服务, 通过变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等多项风险化解方式,缓解其还款 压力,助力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专门 理赔绿色通道,提供 24 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积极创新与疫情防 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我市小微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优质保障服 务,简化理赔手续,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即可作为赔付依据, 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对我市小微企业累计实际投 资超过 2000 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规模 1%的比 例给予奖励;达到 1 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1.5%的比例给予 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 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到“新三板”、海南省股权 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小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30 万元。对小微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资产 证券化以及其它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期融资额 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 100 万元。(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4.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我市各级政府采购 主体、各类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须及时在政府采购网、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交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中小 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融资。推动大型民营供应链核心企业 开展供应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大 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减少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融 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 资委、市金融办)
5.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市财政要对 2020 年 1 月 1 日后防疫期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发生的贷款 进行贴息;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利用新技术新科技,通过网上申请、 大数据协助审批、快速办理等方式,压降经营成本,加大对中小 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 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降低小微企业“政保贷”门槛, 扩大优惠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 企业,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 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人 社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 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恢复生产的,经企业申请,减免自 2020 年 2 月份起 3 个月的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 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7.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依托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央专项资 金,对在 2020 年 2 月份起 3 个月内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给予减免的租 金补贴,每个园区最高不得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 信局、市财政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 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
8.降低企业税费水平。对市级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 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责任 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此次疫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 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 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 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10.延缓缴交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 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先缴 交 2020 年一季度的水、电、气费用总额的 50%,剩余的 50%最长可延缓 3 个月补齐,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滞纳金或违 约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能源办、海口供电局、市市政 局)
11.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中小企业一季度新 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 3 个月,缓交期不得超过 2020 年 6 月 30 日,逾期缴纳按每 日 3‰收取滞纳金,费用交清前不予办理规划验收。(责任单位: 市资规局、各重点产业园区)
12.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 2020 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 拨付工作。(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全市 相关职能部门)
(三)推进援企稳岗
13.实施稳岗奖励政策。对不裁员的且 2020 年继续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全 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 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申报缴费属正常缴费,不收取利息、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 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落实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 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后 3 个月,期满后根据疫 情情况另行研究。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海口市遵照执行。 上述涉及的政策措施与海口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 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 责政策解释,具体操作细则以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在海口市内办理注 册登记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 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执行。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小微企业信贷力度。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 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在大疫面前,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开 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成本低等优势,进一步加大对 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对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等行业,以 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严格执行“不— 3 — 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 则,开设疫情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专项 信贷额度、开发专属产品等方式为受困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服务, 通过变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等多项风险化解方式,缓解其还款 压力,助力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专门 理赔绿色通道,提供 24 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积极创新与疫情防 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我市小微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优质保障服 务,简化理赔手续,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即可作为赔付依据, 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对我市小微企业累计实际投 资超过 2000 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规模 1%的比 例给予奖励;达到 1 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1.5%的比例给予 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 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到“新三板”、海南省股权 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小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30 万元。对小微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资产 证券化以及其它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期融资额 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 100 万元。(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4.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我市各级政府采购 主体、各类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须及时在政府采购网、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交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中小 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融资。推动大型民营供应链核心企业 开展供应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大 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减少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融 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 资委、市金融办)
5.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市财政要对 2020 年 1 月 1 日后防疫期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发生的贷款 进行贴息;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利用新技术新科技,通过网上申请、 大数据协助审批、快速办理等方式,压降经营成本,加大对中小 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 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降低小微企业“政保贷”门槛, 扩大优惠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 企业,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 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人 社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 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恢复生产的,经企业申请,减免自 2020 年 2 月份起 3 个月的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 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7.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依托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央专项资 金,对在 2020 年 2 月份起 3 个月内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给予减免的租 金补贴,每个园区最高不得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 信局、市财政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 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
8.降低企业税费水平。对市级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 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责任 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此次疫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 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 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 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10.延缓缴交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 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先缴 交 2020 年一季度的水、电、气费用总额的 50%,剩余的 50%最长可延缓 3 个月补齐,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滞纳金或违 约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能源办、海口供电局、市市政 局)
11.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中小企业一季度新 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 3 个月,缓交期不得超过 2020 年 6 月 30 日,逾期缴纳按每 日 3‰收取滞纳金,费用交清前不予办理规划验收。(责任单位: 市资规局、各重点产业园区)
12.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 2020 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 拨付工作。(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全市 相关职能部门)
(三)推进援企稳岗
13.实施稳岗奖励政策。对不裁员的且 2020 年继续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全 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 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申报缴费属正常缴费,不收取利息、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 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落实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 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后 3 个月,期满后根据疫 情情况另行研究。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海口市遵照执行。 上述涉及的政策措施与海口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 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 责政策解释,具体操作细则以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