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规定》的通知
岚综管办〔2017〕275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企业
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规定》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
缴存暂行规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精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推进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预存、监管和解除工作,建立健全差异化缴存机制,对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工作规定如下:
一、预存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
城建、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园林等施工企业预存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的3%,承包大型项目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开发多个项目,实行单个项目独立缴纳的方式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机制
施工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3年内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一般失信的,按照缴存标准的1.5倍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3年内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按照缴存标准的2倍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视欠薪行为严重程度,按照缴存标准的1.5倍或2倍补缴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行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等记录,以有关部门根据《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作出的评价结果为准。
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预存
企业应当在区社会事业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预存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社会事业局共同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专款用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得挪为他用;指定银行应确保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正常结算和及时支付。指定银行应每月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明细情况反馈至区社会事业局。
四、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允许施工企业以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工作保证金,商业银行须确保能在保函额度内及时垫付拖欠的工资。各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缴存工资保证金,并督促招标人将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与标准写入指标文件,确保各行业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应缴尽缴。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成效明显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可采取提前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措施予以激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社会事业局要共同做好应预存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管理。
五、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对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社会事业局共同核实并责令改正且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从该企业预存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六、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的解除
施工企业所有工程项目完工或交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已付清农民工工资,可以申请退还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已解决的,在所有工程完工或交工3个月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已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申请退还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退还工资保证金后,发现施工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承担清欠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条款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规定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