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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冀州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1-03

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冀州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冀州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冀州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确保政府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根据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冀州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需要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四)制定或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内部行政管理和体制改革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情形。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评估工作职责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行政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条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章 决策前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高、中、低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查找风险点,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政府批准开展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章决策实施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决策实施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对需要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关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并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提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听取意见。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取各方意见。

(四)查找研判风险点。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行政决策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确定风险等级。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制定防范措施。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八)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全面,要素是否完备。

(九)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开征求意见应在冀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冀州区的主流媒体及网站上进行,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群众代表应不少于五分之四。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六章决策风险处置

第二十一条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化解的,为高风险;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风险隐患,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仅少部分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定,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低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开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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