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67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对新招引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的企业提供投资补贴。 对新招引的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投资由属地政府提供20%补贴;支持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并快速形成产能的,对新购设备属地政府给予50%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对生产、提供防疫物资的企业进行要素补贴。疫情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增加保供物资库存,政府给予增加库存所需资金的总金额5%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保供、流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少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企业因在疫情期间加大物资生产、提供物资保障而产生的新增贷款进行贴息,按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50%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进行补贴。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南充中心支行、南充银保监分局)
(五)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紧转2版)(紧接1版) 特别是对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南充中心支行、南充银保监分局)
(六) 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
(七)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市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加大用工保障力度
(八)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疫情期间,对符合我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中小企业要素保障。对用工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企业,人社与交通部门可对企业制定专门的运输方案,保证企业人员能按时返岗。疫情未解除期间,对粮油加工、医护用品生产等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复工复产的特殊行业采取一次性用工资金补贴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一) 补贴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费。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减免中小企业税费。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入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需缴纳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六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六)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