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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兴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市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1-03

、环保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园地整洁,环境优美。现代化生产设施应用及物质装备程度较高,温室大棚、钢架大棚、喷滴灌、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畜禽标准化圈舍、粪污处理、渔业规格池箱、病虫害防控等生产设施先进配套,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达70%以上 。

6、科技水平领先。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推技术基本普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率70%以上,有不少于1家市级或市级以上技术依托单位开展专家指导与技术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建成物联网应用示范。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广泛,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相应规模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展示区。

7、绿色生态发展。符合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绿色环保以及疫病防控要求,标准化生产率7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全覆盖,主要农产品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不低于30%。园内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实施优势品牌战略,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提升品牌形象。

8、经营组织高效。经营主体多元培育,形成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组织化程度较高,形成“园区+企业+合作社+农户”利益共同体,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规模经营水平较高,主导产业专业化服务60%以上。

9、示范辐射明显。园区功能健全,具备长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除核心生产区外,能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向外示范辐射区。通过技术培训、产品回收等形式,示范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120户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可申报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下发年度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通知。

符合条件的示范园根据通知要求,由参与园区创建的经营主体或园区所在乡政府向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对照申报条件组织评审。

第七条 申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创建主体应提供下列真实的申报材料:

正式申报文件。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园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创建措施等。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园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等。

第八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认定:

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农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示范园进行实地评估核实,提交评估核实意见。

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农业专家评定小组对通过评估核实的示范园进行审定,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

经专家评定小组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政府授予“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九条 推荐申报地级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原则上在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中产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相关工作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拟订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对示范园建设进行指导、跟踪监管工作,对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对现代农业示范园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示范园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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