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解读《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建立统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 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政策解读
■ 本报 周晓梦 朱莹莹 实习生 王靓婷 陶宇星
2017年12月,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施行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新体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落实新体制……对这一系列问题,省财政厅近日专门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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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需求,施行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
对于实施新一轮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背景,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出,省以下财政体制是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政府有效行使职能和实施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主要解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如何划分、地方级税收收入如何分享、转移支付如何分配等三个问题。
据了解,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从1994年开始建立,1998年全面实施,先后经历了2002年、2007年、2012年三次大的调整。现行的分税制从2012年开始执行,其中增值税等9个税种为省与市县共享税种。但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现行财政体制逐渐出现了一些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情况,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一是现行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没能体现新一届省委、省政府对房地产严格调控的政策精神,不利于引导市县摆脱对房地产过度依赖,同时也没有充分体现省委七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力度。二是现行省与市县共享税种分享比例不统一,不利于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经济秩序,容易造成政策“洼地”,存在市县间“引税”风险。三是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尚不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有待进一步提高,专项转移支付“小、散、乱”,支出进度慢,部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此外,我们还没有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精神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省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决策要求,按照“财力下沉、统一规范、有效调控、均衡发展”的原则,明晰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统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将财力更多下沉市县,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在“激动能、转方式、重均衡”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坚实财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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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括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等五大内容
据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首先是明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我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遵循的原则:将保持省内宏观经济稳定、维护全省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服务作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受益范围地域性强、贴近基层、管理便利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县财政事权,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成本。将跨市县的基本公共服务作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其次,要优化以税收为主体的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据介绍,目前我省共有14个地方税种,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将市县独享税种确定为5个,包括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将省与市县共享税种确定为9个,将金融保险业改征增值税由省级独享调整为省与市县共享税种,同时拉平省与市县分享比例,分为三档,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省与市县按20:80分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30:70分享;土地增值税、契税按65:35分享。
在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方面,为保证各级政府既得利益及财政体制调整平稳过渡,参照中央做法,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制定了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