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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8号)

2018-01-0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州和县域

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修订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

综合测评办法修订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以及省委有关专题会议精神,现就《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中有关生态环保、农产品加工、脱贫攻坚等测评指标,提出如下修订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健全测评指标体系。增加反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并对指标权重和计分方式作相应调整,引导全省更加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积极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增强测评科学合理性。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指标设置和计分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各市州和县域的客观实际,力求测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测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三)突出测评结果导向性。建立测评指标数据质量、重大工作督察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挂钩等工作机制,使测评工作更好地发挥导向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测评指标。

1.生态环保方面。在保留“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发展综合指数”“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指数”“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3项指标的基础上,替换1项指标,拆分1项指标,增设2项指标。(1)市州和县域均用“大气环境质量及管理指数”指标替换“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指标,反映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2)市州和县域均将原“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发展综合指数”指标拆分为2项指标,即将“森林覆盖率”指标从“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发展综合指数”指标中单独剥离。(3)市州和县域均增设“水环境质量及管理指数”指标,反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4)市州和县域均增设“土壤环境质量及管理指数”指标,反映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调整后市州和县域生态环保一级测评指标由原来的4项增加到7项,二级测评指标由原来的13项增加到19项。

2.农产品加工方面。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将市州和县域第一方阵、县域第二方阵、县域第三方阵“农产品加工率”指标名称规范为“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引导各地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深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脱贫攻坚方面。在保留“贫困发生率”指标基础上,替换1项指标,增设1项指标。(1)市州和县域均用“贫困人口减少年度计划完成比例”替换“贫困村发生率下降幅度”指标。(2)市州和县域均增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指标。用“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减少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率”3项指标,从贫困程度、脱贫进度、扶贫资金保障等多个方面综合反映大扶贫战略行动成效。

(二)设置指标权重。

1.生态环保方面。调整后市州和城区方阵、县域第一方阵、县域第二方阵、县域第三方阵甲类县生态环保测评指标权重合计为14%。县域第三方阵乙类县生态环保测评指标权重合计为18%。(1)市州和县域拆分出来的“森林覆盖率”指标,权重设置为1%。(2)市州和城区方阵、县域第一方阵、县域第二方阵、县域第三方阵甲类县替换的“大气环境质量及管理指数”指标,权重设置为2%;县域第三方阵乙类县替换的“大气环境质量及管理指数”指标,权重设置为3%。(3)市州和城区方阵、县域第一方阵、县域第二方阵、县域第三方阵甲类县增设的“土壤环境质量及管理指数”指标,权重设置为2%;县域第三方阵乙类县增设的“土壤环境质量及管理指数”指标,权重设置为3%。(4)市州和县域增设的“水环境质量及管理指数”指标,权重设置为2%。(5)市州和城区方阵、县域第一方阵、县域第二方阵、县域第三方阵甲类县拆分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发展综合指数”指标权重保持不变,为3%;县域第三方阵乙类县拆分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发展综合指数”指标权重保持不变,为4%;市州和城区方阵、县域第一方阵、县域第二方阵、县域第三方阵甲类县保留的“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指数”“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2项指标,权重由3%调整为2%;县域第三方阵乙类县保留的“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指数”指标,权重由4%调整为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权重由4%调整为2%。

2.脱贫攻坚方面。调整后市州和城区方阵、县域第一方阵脱贫攻坚测评指标权重合计均为7%;县域第二方阵、县域第三方阵脱贫攻坚测评指标权重合计均为8%。(1)市州和城区方阵、县域第一方阵替换的“贫困人口减少年度计划完成比例”指标,权重设置为2%;县域第二方阵、县域第三方阵替换的“贫困人口减少年度计划完成比例”指标,权重设置为3%。(2)市州和县域增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指标,权重设置为3%。(3)市州和县域的“贫困发生率”指标,权重由4%调整为2%。

(三)建立测评指标数据质量与测评结果挂钩工作机制。为确保测评结果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在统计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国家和省查处的市州和县域,实行“一票否决”,在综合测评排位时一律排末位。

(四)建立重大工作考核督察结果与测评结果挂钩机制。为引导各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综合测评时,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大工作推动不力、失责失督失察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以及在国家和省重大督察中发现某领域工作存在重大责任问题等情况的,由省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扣分或一票否决等处理意见。

(五)建立部分指标半年测评缺项处理机制。对测评指标体系中,不能获取半年数据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进程指数”“营商环境评价指数”“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减少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森林覆盖率”“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发展综合指数”“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指数”“经济发展群众满意度”等10项指标,半年测评时统一作缺项处理。

三、有关事项

(一)对于现行统计制度不能直接获取计算“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指标所需的部分基础数据,由省农委负责通过开展专项补充调查获取。

(二)为激励、鞭策率先全面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市县在全省大扶贫战略行动中多做贡献,凝聚脱贫攻坚合力,对年度省未下达减贫专项任务的市县,“贫困人口减少年度计划完成比例”指标采用其对口帮扶县该指标的平均值进行测评。

(三)本次修订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7号)结合使用。本次修订涉及的相关测评指标,以本修订意见为准,其他测评指标仍按黔府办发〔2016〕47号文件执行。

(四)本修订意见自2017年全年测评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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