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8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医药机构: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满足我县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对愿意承担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均可自愿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县参保人员数量、分布以及医疗资源配置和城乡发展规划,坚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竞争有序、动态管理、方便就医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规范程序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二、基本条件
(一)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且从事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
2、自愿履行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服务协议内容。执行国家、省、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或价格谈判;
3、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
4、制定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收支项目、账目记录及入、出库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5、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6、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7、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8、自愿接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监督检查。
(二)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且从事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
2、自愿履行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服务协议内容。经营种类执行国家、省、市及我县规定的价格政策,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或价格谈判;
3、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医保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4、有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收支项目、账目记录及“进、销、存”台账等;
5、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杀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6、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不低于60平方米;
7、单位及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且按规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8、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1、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
2、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工商管理和金融管理等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3、采用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被查实未满1年的;
4、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未满2年的;
5、同一法人或投资主体的相关医药机构因违规被经办机构给予解除协议处理未满2年的;
6、医药机构及其职工未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申请材料
(一)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简介、前3个月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主要诊疗服务情况,医疗服务能力说明等;
2、《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3)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机构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
4、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材料,与开发商签订的服务协议;
5、科室设置一览表(附件4)及平面图;
6、大型医疗设备清单、收费标准及有关证书复印件,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
7、卫生技术人员名册(附件5),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所处地理方位图及住所地使用证明(提供);
9、医疗机构同时申请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定点的,提供申请材料需一式两份。
(二)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零售药店简介、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前3个月业务收支情况;
2、填写《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6);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及其复印件;
4、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
5、工作人员从业资质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住所地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或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于2018年1月9日- 1月16日(法定节假日休息)集中受理2018年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申请居民医保定点的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综合业务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2房间,联系电话:3531203);申请职工医保定点的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医保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4房间,联系电话:3516375)。
(二)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受理医药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资料审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核查、函询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逾期不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评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协调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纳入我县集中评估范围的医药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1、现场验收。主要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中涉及医疗保险相关的软硬件情况进行核实,对医药机构在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能力等方面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核查后的信息由医药机构确认。
2、集中评估。评估小组按照省、市有关评估标准,根据验收情况为每个医药机构打分。
3、评估结果确定。评估结果根据医药机构得分情况确定,得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
4、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定点医药机构要求的,取消纳入定点医药机构资格,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五)签订服务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在20日内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医药机构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申请。因医药机构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各定点医药机构按统一格式制作标识并悬挂在显著位置。
五、协议履行
1、定点医药机构应和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
2、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宣传、教育、培训,并随时接受咨询。
3、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和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4、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举报投诉、日常检查、监控分析等多种渠道,采取电话咨询、实地检查、网络监控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5、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进行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合并及名称、法定代表人、级别、地址信息和服务范围应当依法变更时,应及时向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见附件7、8、9),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变更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需暂停协议并组织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6、定点医药机构经依法批准暂停服务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保留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自动解除医保协议,待医药机构恢复正常服务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协议定点。
7、医药机构的定点资格不得转让、买卖、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除因上级机关任免、内部调整、法定代表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外发生变更的自动解除医保协议。
8、定点医药机构出现撤销、关闭等情况,视作其自动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9、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协作(合作)医院或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出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单独申请协议定点。
10、其他未尽事宜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13号)内容执行。
附件:(以下表格在填报时均需用电子表格,请勿手填)
1、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流程
2、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
3、河北省医保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
4、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一览表
5、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6、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7、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变更科室申请表
8、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变更医保服务项目申请表
9、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8日
附件1-9表格 请下载后填写。 /uploads/soft/20180109/1515474337.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