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央单位深入参与所在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29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为“中央单位”)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的骨干引领和示范作用,坚决破除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弊端,纵深推进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现将中央单位参与所在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推动中央单位以更大力度、更高要求、更实举措落实《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48号),先行先试国务院授权的改革举措,在不增加中央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深度参与所在地区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参照执行所在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努力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任务取得实质性突破,以实际行动迎接改革开放40周年。
二、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支持中央单位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创新的积极性。允许中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具体实施办法,通过与职务发明人(团队)事先协商的方式,确定转化收益分配的方式、数额和比例,适度提高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
三、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深化和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中央单位的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外,可不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统一预算。允许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提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允许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在完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转让制度的情况下,以技术类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转让、置换、吸收增量投资入股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
四、促进创新人才合理流动。允许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探索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返岗任职管理规定,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五、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允许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按规定自主统筹经费使用和分配。鼓励有实力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到改革试验区域办学,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的需要,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
六、健全国企创新激励制度。允许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强化创新导向的考核与激励,建立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分类实施以增强创新能力和实施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中央企业所属单位技术研发、收购创新资源、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区别不同情况按投入一定比例视同利润,在计算经济增加值时作为调整项。在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实施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容错机制,引入股权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管理、技术骨干等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大力推动军民融合创新。中央企业要在承担军民深度融合改革试点任务的改革试验区域选取试点单位,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军工科研院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允许军工企业建立军用技术再研发降密、解密机制。允许军工单位试行军品科研生产领域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进军民产品和技术标准通用化。允许军工单位试行竞争性采购制度改革,提高外协配套率。中央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军工资源共享机制,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和完成自身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分类推进国防科技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社会开放,积极参与建设所在区域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军民融合信息对接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中央单位要大力复制推广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等改革举措。
八、健全改革任务落实机制。中央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参与所在地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率先垂范,积极探索,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所在地改革任务的落实,研究出台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把各项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部门。中央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改革部署、任务检查、督查问效,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区的地方政府要与中央单位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支持中央单位参与研究、制定和落实改革举措,并将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