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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8-01-08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共七条,现重点对申请条件、租赁原则、申报材料、监督管理进行解读。

一、“二、申请条件,单位范围,1、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的企业;2、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人才公寓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由临港管委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和使用情况等适时确定”,本次修订将申请单位范围由主城区扩展到临港地区,单位范围上涵盖了三地在临港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考虑到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三地不在临港的重点扶持的企业及单位也纳入人才公寓单位范围。人才公寓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管委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清单内机构具备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二、“二、申请条件,个人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4、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以上个人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三、“二、申请条件,个人条件,上述人才须在临港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根据企业实际,对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条件暂不再要求。

四、“四、租赁原则,3、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经购买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或累计租赁人才公寓满3年,不能再申请人才公寓”,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签订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起,不能再申请人才公寓。

五、“六、申报材料,5、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近一年内在沪缴纳过城镇税保险即可,不需缴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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