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邢台市人民政府调整行政职权的通知
新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衔接邢台市人民政府调整行政职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的决定》(邢政字﹝2017﹞35号)文件要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邢台市人民政府下放调整的12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比对确认,涉及我县的行政职权共计5项。现对下放到我县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衔接,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按照县审改办公开的目录清单,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确保下放、承接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承接下放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新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附件
承接下放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原实施部门
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部门
备注
1
市行政审批局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
为“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子项。将“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等16类中低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下放至县级办理。
2
市行政审批局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
3
市行政审批局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
4
市行政审批局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
10
市行政审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
将县(市、区)辖区内年耗能1000-3000(含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审查委托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行使,并纳入在线审批平台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