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权责清单及下放部分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结合国务院、自治区行政权力下放和市直部门职责调整实际,市审改办在2016年公布的权责清单基础上,对市本级权责清单进行了梳理调整,调整后的市本级权责清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市本级行政权力4219项。其中,行政许可120项,行政处罚3202项,行政强制137项,行政确认120项,行政给付41项,行政征收41项,行政检查314项,行政裁决7项,行政奖励20项,其他行政权力217项。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适度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改革精神,经市政府2017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点多量大面广、与基层联系密切、与群众关联度高且属旗县区职权范围的92项行政权力下放至旗县区行使,现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调整和新增市本级权责事项的承接和落实工作,并做好相关事项的挂网公开、培训宣传等工作。
二、按照“三集中、四到位”的改革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集中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其他依申请的权力事项原则上进入市政务服务大厅或相关部门业务大厅办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三、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我市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情况,及时梳理调整。调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08号)执行。
四、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权责行使职权。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确保不出现监管空当,切实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权责清单的通知》(包府发﹝2016﹞71号)公布的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包头市本级权责清单目录(见包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法行政栏)
2.包头市本级下放旗县区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018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