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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1-10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经省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好《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1年)》(皖政办秘〔2017〕246号),现将《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26日

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皖政办〔2017〕4号)、《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1年)》(皖政办秘〔2017〕246号)等要求,为推进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全省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某一个或关联服务产业为核心,主导产业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集聚、资源集合、服务集成等特征,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从集聚区中择优认定的,产业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具有行业标杆作用,有较强引领带动能力的集聚区域。

    第三条 集聚区及示范园区主要形态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商务、电子商务、新型专业市场、创意文化服务、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服务等。

    第四条 根据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布局,示范园区按所在行政区域分为A类和B类申报。服务业发展水平和集聚程度较高的合肥、芜湖、黄山原则上申报A类,其中,合肥、芜湖申报A类生产性服务业示范园区,合肥、黄山申报A类生活性服务业示范园区。其他地区申报B类。

    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商务、电子商务、新型专业市场、创意文化服务等领域。生活性服务业包括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服务等领域。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集聚区及示范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省直有关单位参与相关行业集聚区及示范园区的认定及指导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集聚区及示范园区的推荐申报,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有完善的园区发展规划,园区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

    (三)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四)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

    (五)符合申报通知其它具体要求。

    第七条 各类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区。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具备基本的物流服务功能,入驻物流企业30家以上,总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元的5家以上。

    (二)科技服务集聚区。具有为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化、创业孵化、技术(产权)交易、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30家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三)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具有软件产业发展或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入驻软件或IT企业数4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10家以上。

    (四)金融商务集聚区。具备支撑金融商务机构集聚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新型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信息、物流、研发设计等商务企业(机构)5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具有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企业4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县域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六)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具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等综合服务功能,年市场交易额达到10亿元,在全省同类市场中居于前列。

    (七)创意文化服务集聚区。具备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软硬件环境,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3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八)旅游休闲集聚区。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服务功能,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30家以上,其中规上(限上)企业10家以上。

    (九)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八条 各类示范园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示范园区

    A类:园区占地面积400亩以上,入驻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不少于2家。

    B类:园区占地面积300亩以上,入驻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不少于2家。

    (二)科技服务集聚示范园区

    A类:有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80家以上,或者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5家以上且总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B类: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50家以上,或者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3家以上且总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三)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示范园区

    A类:有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软件或IT企业8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10家;或园区总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拥有较大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软件出口能力。

    B类: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软件或IT企业5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10家;或园区总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四)金融商务集聚示范园区

    A类: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融资担保、消费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信息、物流、研发设计等各类商务企业(机构)100家以上,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强辐射服务能力,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B类: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融资担保、消费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信息、物流、研发设计等各类商务企业(机构)60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和辐射服务能力,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

    (五)电子商务集聚示范园区

    A类:有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具备技术开发、网络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融资、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种电子商务功能。入驻企业10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B类: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具备技术开发、网络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融资、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种电子商务功能。入驻企业6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

    (六)新型专业市场集聚示范园区

    A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具备产品展示、交易结算、检验检测、仓储运输、加工配送、信息发布、设计、展会等功能。入驻专业市场类企业100家以上,年市场交易额超过100亿元。

    B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具备产品展示、交易结算、检验检测、仓储运输、加工配送、信息发布、设计、展会等功能。入驻专业市场类企业60家以上,年市场交易额超过80亿元。

    (七)创意文化服务集聚示范园区

    A类:有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8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完善的人才引进、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定期举办创意产品展示、创意比赛、市场对接会等。

    B类: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5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较为完善的人才引进、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定期举办创意产品展示、创意比赛、市场对接会等。

    (八)旅游休闲集聚示范园区

    A类:布局在4A及以上旅游风景区、特色文化街区内,具备住宿、餐饮、购物、商务、会展、演艺、节庆等多种生产经营形态。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100家以上,其中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含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等)占总入驻企业一定比例。年旅游总收入5亿元以上。

    B类:布局在4A及以上旅游风景区、特色文化街区内,具备住宿、餐饮、购物、商务、会展、演艺、节庆等多种生产经营形态。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60家以上,其中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含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等)占总入驻企业一定比例。年旅游总收入3亿元以上。

    (九)健康养老服务集聚示范园区

    A类:有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具有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等多种健康养生形式,入驻企业4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企业不少于3家。

    B类: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具有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等多种健康养生形式,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企业不少于3家。

    若园区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示范推广价值或重大先进模式创新,个别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申报集聚区和示范园区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集聚区和示范园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集聚区管理机构的政府批件和管理机构情况。

    (二)集聚区发展规划(包括空间四至范围,功能布局,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目标、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且符合城市规划情况;申报示范园区的,发展规划须经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批准。

    (三)土地批复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届满的租赁合同。

    (四)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对申报材料组织公开评审、现场核查,并提交评审意见。

第四章 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评审意见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对无异议的,认定为集聚区或示范园区。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省直部门对认定的示范园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地方对认定的集聚区和示范园区给予奖励或补助。对经认定的集聚区和示范园区内重大项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并优先申请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四条 集聚区和示范园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每两年考评一次,不合格的调整撤销。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集聚区和示范园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建设发展情况和新入驻企业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情况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和示范园区报送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后,及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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