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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8-0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当前基础设施重复化、信息资源碎片化、业务应用条块化、政务服务割裂化等问题,推动“集约整合、全面互联、协同共治、共享开放、安全可信”的“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建设,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以及全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财政拨款、上级拨款、单位自筹资金或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改扩建或运行维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智慧城市、机关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等,不包括办公电脑和办公耗材的购置。

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共场所WIFI、物联网、数据采集设施等;所称涉众性重大信息化应用项目包括受众为全市的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类APP等。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在统一云计算服务、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沧州市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工信、保密、公安、国安、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其中投资规模较大或技术参数复杂的,应在专家论证评审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未经初审的项目,市发改委不办理审批手续,市财政局不拨付预算资金。

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设备采购或购买服务类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依法履行采购程序。未经初审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履行采购程序。

第七条 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涉众性重大信息化应用项目,各相关单位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供项目标准、政策、共享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建设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并负责通用或跨部门应用项目的建设。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要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建设中或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要逐步向统一平台整合,财政部门逐步停止相关运维经费的拨付。

第九条 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基础支撑、统一安全规范、统一资源共享的原则,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推广应用负总责,并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具体推进工作。

第十条 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的信息化项目,投资单位按照规划的一致性、方案的科学性、资源的共享性原则组织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云计算中心和县级数据机房,原有云计算中心和数据机房设备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云计算中心。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市财政局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监察局对项目实施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局依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省进行资质认证。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涉密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涉密资质,涉密采购应按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开展,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签订相关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验收和定期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市财政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费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信息化项目实行定期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拨付项目维护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按照《沧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沧市财〔2017〕9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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