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2016年2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突出重点,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
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对此,省国资委高度重视,立即牵头着手开展研究,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代拟了我省《实施意见》。9月19日,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10月9日,经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8日,经省委第7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已由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17〕151号文件予以印发。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参照国办发〔2017〕36号文件,我省《实施意见》共分三个部分,即目标任务、规范主体责任和组织实施。
目标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
规范主体责任。
从理顺出资人职责、规范董事会建设、激发经理层活力、发挥监督作用和加强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1.关于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明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
2.关于规范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国有独资、全资公司董事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多数,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且均为内部执行董事。
3.关于维护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明确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关于发挥监督作用,完善问责机制。明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
5.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提出要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国有企业章程。
抓好组织实施。
从强化组织领导、推进试点工作和总结推广经验三个方面提出推动落实我省《实施意见》。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在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配合,积极稳妥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二是推进试点工作。本着“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先行选择3-4家省管国有企业开展试点,重点是推进规范的董事会建设试点,力争到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三是总结推广经验。提出在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督促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推动我省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