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江西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处理。
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大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