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昨推出
2018年,金融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的第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昨推出。业内认为新规将进一步促进天津自贸试验区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也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该实施细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正式印发,共有5章、16条政策措施,其中,既增加了先行先试、深化创新的内容,也补充了风险防范的要求。主要有:
一是增加了区内主体要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二是新增了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条款。
三是新增了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同时出台了《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四是调整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参与主体范围。规定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五是调整了《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部分条款。在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方面,进一步明确承租人办理对出租人租金购付汇手续的证明文件内容;明确提出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在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方面,明确了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这对天津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无疑又是一大利好。
六是整合明确了外汇业务监管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七是删除了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等相关条款。主要是因为这三项政策已推广至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