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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8-01-11 泉州台商投资区

各县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单位实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改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明确改制程序

方案制订

企业改制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由对改制企业实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目的及必要性, 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金平衡方案,改制操作程序等。

报批程序

企业改制方案报批前,由对改制企业实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论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土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项的报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实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所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在改制方案组织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出资关系向实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报告。

三、规范资产处置

审计评估

实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要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聘请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和进入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但不得聘请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同时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报实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核准或备案。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土地处置

企业改制,其原使用的土地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符合按政策规定应统一收储的土地,由政府进行收储,其收入由政府统筹,优先使用于职工安置补偿。

产权转让

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售房款处置

企业改制前必须对本单位公有住房进行清理,对职工符合售房条件的可继续出售,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用于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尚未房改的职工集资房要按改制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并清偿职工集资房款。住房补贴的发放要根据企业可支配的住房基金结余情况,实行按比例分配。

四、保障职工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

坚持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与社会保障能力和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改制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企业将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

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由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改制后企业投资者使用。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要将改制基准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龄、经济补偿金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公示。解除或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时,企业要向职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分别向新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职工档案移交或托管事宜。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未被聘用的职工,失业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离、退休人员安置

企业改制时必须妥善安置离休人员、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享有的各项待遇不变,所需费用由企业改制成本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

退休人员按规定统一移交社区管理,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企业供养的遗属人员的救济金按标准一次性提足并支付。退休人员中有军转干部或归国华侨的,其待遇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社保关系的接续

改制前企业及其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规定参保;企业改制前已参保,但存在已申报未缴纳的欠费,改制时应一次性缴清。改制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时应统一向医保中心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应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用;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25年或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按办理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

改制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再就业的,要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交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自行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其有关的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养老、医疗等各种费用标准及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人员的处理

企业改制时,要通知原办理“停薪留职”“放长假”和“挂名”“挂靠”人员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回企业办理解除手续。对按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停薪留职”“放长假”人员,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 “挂名”“挂靠”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挂名”“挂靠”手续自动解除;对因私出国定居的人员、改制前已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时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金应计算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生育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改制时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未满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要计算至医疗期满。

对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统筹改制成本

改制企业要通过自有资金、盘活存量资产、转让国有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及追讨催收各种应收款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改制资金。对确实不够支付职工经济补偿及按规定应预留各项费用的改制企业,资金缺口由市财政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渠道统筹资金安排。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调整充实泉州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统筹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改制工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关心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意见执行,并接受实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对于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由实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或由实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

事业单位成建制改制为公司制的,其改制程序参照本意见执行,人员分流安置按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市属集体企业、各县国有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已批准改制并已完成安置职工的,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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