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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

2020-0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水电气、资金、用工等方面的困难,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继续执行原惠企政策的前提下,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在保山市内注册的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2.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属于云南省八大产业及“三张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高于原有贷款利率水平(或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3.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滇、在保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和保山市市级纳入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重点企业名单有关政策要求,开启疫情防控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提供贷款和优惠利率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开展“一企一策”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延长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因受疫情影响,对市内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有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7.给予就业创业及培训补贴。对2020年1月24日—2月9日正常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减轻企业负担

8.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个月、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减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9.减免和延期缴纳税费。严格落实国家、省近期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减免和延期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10.延期交纳电费。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用电,对全市电力用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对2020年1月、2月、3月的电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付的,根据原定交费日期分别再宽限1个月,期间不计违约金。同时,推出线上办理用电业务,保障客户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11.全面落实清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已梳理出来的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库内欠款在2020年全面清偿。根据疫情影响轻重程度,优先保障偿还受影响严重的企业账款。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再新增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欠款,并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本意见中涉及临时性调整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暂定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保山市遵照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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