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安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7年第2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30日安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工作,规范示范园建设标准,根据《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是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核心与支撑,是实现都市现代农业“一个率先,两个基本”发展目标的重要抓手,按照“扩大总量、提升档次、特色鲜明、示范带动”的总体要求,将示范园打造成我县农业主导产业集聚的功能区、农业装备与技术运用的先行区、产业融合与绿色发展的引领区、经营主体与产业培育的样板区。 第三条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多元投入”的发展思路,按照“特色鲜明、规模适度、三级联动、逐级创建、分级奖补、滚动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按照“一乡一园”或“一乡多园”的建设布局,将示范园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示范园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等级。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和条件: 建设主体明确 1.建设主体为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 主导产业突出 2.选址布局合理,符合所在乡镇示范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及典型性、代表性。 3.科学制定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生产设施配套等建设规模,并报经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实施方案,围绕主导产业进行产业和功能的合理配置。 4.示范园可分为单一种养类园和综合类园。 建设规模适度 5.综合类园:规模在500亩以上。单一种养类园:水稻3000亩以上;蔬菜300亩以上;水果200亩以上;茶叶500亩以上;花卉苗木200亩以上,中药材1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蛋禽存笼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笼5万只以上;主导产业为常规水产品养殖面积300亩以上,主导产业为特种水产品养殖面积200亩以上,网箱养殖、工厂化或流水养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设施装备先进 6.园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覆盖面100%,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园内环境整洁优美。 7.现代化生产设施应用及物质装备程度较高,温室大棚、喷滴灌、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粪污处理、病虫害防控等生产设施配套先进,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 科技水平领先 8.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主推技术普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率达80%以上,农药采购和使用台册建立完善,并能对周边地区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有1家以上稳定的县级技术依托单位开展专家指导与技术服务。 9.信息化水平较高。推广物联网、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大力发展数字农业、精准农业、智慧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广泛,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 经营管理高效 10.组织化程度高,形成“企业+农户”等利益共同体,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规模经营水平较高,主导产业专业化服务70%以上。 11.示范园运行顺畅有力,经营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绿色生态发展 12.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符合疫病防控要求,标准化生产率8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全覆盖,主要农产品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不低于40%,有条件的要积极申请地理标志和名牌农产品等。 13.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 辐射带动明显 14.示范园功能健全,具备长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除核心生产区外,能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向外示范辐射区。通过技术培训、产品回收等形式,示范带动周边快速发展。 15.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生态效益,园内农民收入要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平均水平。 机制体制创新 16.各乡镇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形成市、县、乡三级联动管理,示范园组织体系清晰;有专人负责示范园营运管理、招商引资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17.当地政府大力支持示范园建设,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各乡镇参照县级示范园建设标准推荐并报县都市农业示范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备案后执行。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实行逐级申报认定,可推荐申报县级。乡镇示范园达到县级示范园建设标准的,可申报认定县级示范园。达到市级示范园建设标准的可申报认定市级示范园。 第九条 按照“乡镇推荐、县级审查认定”的程序申报县级示范园。 县园建办下发县级示范园申报通知; 符合条件的示范园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乡镇同意后推荐到县农业局审核;第十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乡镇人民政府的正式申报文件; 县级示范园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园概况、运行现状、投资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推荐理由等;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园建设规划或方案等。 第十一条 县级示范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认定: 乡镇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对经审核同意推荐的示范园,县农业局负责组织专家组依据示范园建设标准进行实地查看、专家评审,并向县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专家组评审意见; 通过专家评审的示范园,经县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授予“安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县级示范园,县政府将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县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县农业局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拟定安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对示范园进行建设指导、申报认定、跟踪监管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县农业局对示范园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并开展不定期督察,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示范园考核细则另行制定下达。 第十五条 县级示范园建设与运行情况列入全县科学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县农业局每年要组织对县级示范园进行考核。考核分自查自评、现场考核、综合考评三个程序。县级示范园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自评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示范园的自评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报县园建办;县园建办组织考核评价小组对县级示范园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县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第十六条 县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领导小组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领导小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安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报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安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示范园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园建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