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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1-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义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7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0日安义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土地留地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需的留用地,是指在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一定标准核定的,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除商品住宅开发以外的非农产业经营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县各乡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各乡留用地,按本办法执行后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5%安排,总面积不超过100亩。留用地面积应剔除已安排的留用地、产业用房面积。 第五条 各乡应会同县规划部门、县国土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科学合理编制留用地专项发展规划,统筹留用地的开发建设,留用地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必须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我县留用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选择自行开发利用留用地、申请政府收储留用地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开发使用。选择自行开发利用留用地模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愿自行开发经营,但不得转让。 第七条 留用地采取自行开发利用方式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本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符合留用地专项规划的用地;拟建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单独供地;拟用地面积不超过可用的留用地指标总面积。 第八条 自行开发利用方案应由乡政府指导行政村拟订,并征求县国土、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未经县政府批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大宗留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鼓励采取申请政府收储留用地的方式开发利用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可通过宗地配建非住宅物业折抵及土地出让收益拨付方式保障。 选择土地出让收益拨付方式的,宗地出让后,将相当于宗地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应计提的各专项资金及总额2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后的资金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资金原则上用于按成本价购买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小区中的非住宅房产。 选择配建非住宅物业折抵的,公开出让时可将宗地配建方案纳入出让方案,配建方案应明确配建物业的面积、位置、朝向、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等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安成本价购买配建的非住宅物业,建安成本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当月公布的南昌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工程经济指标确定。宗地出让起始地价的评估及确定应考虑配建要求。宗地出让后,可将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后所得土地收益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资金原则上用于按成本价购买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小区中的非住宅房产。 如根据城乡规划需要,留用地与相邻同用途、同性质的规划用地一并出让,配建的非住宅物业不得超过宗地内留用地按规划容积率可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且不得超过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出让收益,应参照本条第一款将宗地出让后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上述资金后,按留用地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占整宗地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得出。 鼓励村集体把应预留的产业发展用地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置换或购买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小区中的非住宅房产,置换方案由村集体所在乡镇与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协商一致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采取申请政府收储留用地的方式开发利用留用地的审批流程如下: 行政村自愿提出收储申请,并由乡政府、指导其拟订制定宗地配建方案、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宗地配建方案、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乡政府审核并征求县国土、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请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批准后,宗地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后公开出让。 第十一条 对符合标准的留用地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采取自行开发利用方式建成的物业,其不动产权只能确权登记给行政村,并注明土地、房屋集体性质。配建的非住宅物业,按国有城镇非住宅性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且其不动产权只能确权登记给行政村。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乡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地票制”留用地利用方式作为上述利用方式的有益补充。 “地票制”是指县政府征地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不实际落地,而是将其留用地面积指标置换成一种长期收益凭证,由县财政按凭证拨付相应资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采取“地票制”安置,应坚持“选择自愿、收益合理、长期有效、分配公平”的原则。是否采取“地票制”、收益标准、资金分配方式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形成决议。 开出“地票”的面积,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面积相匹配,避免提前透支“地票”收益或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收益标准应参考同等区位条件、同用途的土地在合作生产经营中可分得的合理利润,由乡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留用地、配建物业、补偿资金等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方式、开发经营模式、收益分配及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形成决议。且上述涉及资产经营和处置行为的,如自行开发利用模式确定合作开发主体、物业出租及经营等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据招标投标等相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为加强留用地管理,县国土部门应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为单位,对指标的核定、使用、核减、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通过上述方式安排留用地的,应及时对其进行指标核减,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房管、建设部门共享使用。对已超出标准的,不再安排留用地。 第十五条 留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乡政府。乡政府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自行开发利用方案、宗地配建方案、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内容进行监督审查,并协调处理留用地开发、建设、利用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事宜。在留用地开发建设利用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各乡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分配和监管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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