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 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 推进 “互联网+” 行动, 发展电子商务, 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 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 新业态, 加快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和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建设,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提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国家、 省市经济会议、 城镇化会议精神为指导, 各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将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更加主动地服务国家稳增长、 促改革、调结构、扩就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新产业、 新业态蓬勃发展。
二、 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部署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 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全面贯彻落实 《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十三五” 规划》 要求, 全力推进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和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建设, 深入推进 “三去一降一补” 工作, 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确保去产能、 去库存、 去杠杆、 降成本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 加快推进基础性关键性改革, 做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
三、 主要工作任务
(一) 加大新产业用地供应量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 依据国家 《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 《 中国制造2025》、 “互联网+ ” 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 新业态政策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 确定重点发展的新产业, 以 “先存量、 后增量” 的原则, 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对新产业发展快、 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县市区, 在今后土地供地计划中适度增加新产业建设用地指标。
(二) 明确新产业、 新业态用地类型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 新业态建设项目, 属于产品加工制造、 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 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 属于研发设计、 勘察、 检验检测、 技术推广、 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 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 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 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 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 供电及污水、 废物收集、 贮存、 利用、 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 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 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 (通信设施除外) 、 新型信息技术服务、 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 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 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 工信、 商务等相关部门论证, 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我市标准予以明确后实施。
(三) 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土地
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 利用存量房产、 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 行业的, 除符合 《 划拨用地目录》 的可保留划拨外, 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在符合总规等有关上位规划的前提下, 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 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 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 的, 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 但不得分割转让。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 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 生产性建设用地, 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 可采取作价出资 (入股) 、 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四) 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推进新产业集中布局, 郑州高新区、 郑州经济开发区、 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 鼓励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 大学科技园、 科技企业孵化器, 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 研发、 设计、 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 可按照统一配套、 依法供应、 统筹管理的原则,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 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 住宿餐饮、 商务金融、 城镇住宅等建设, 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五) 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对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 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执行, 提出证明文件的部门, 应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产业类型、 生产技术、 产业标准、 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 土地供应成交后, 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 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并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竣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 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签订、 接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 土地供应合同、 划拨决定书及提供项目符合用地支持政策要求证明文件的政府相关责任部门, 应按法律文书约定、 规定的事项, 定期进行核验评估。对不符合用地支持扶持政策的, 应及时终止政策执行; 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 应依法依约追究责任。 对符合相关规定、 约定且需办理后续用地手续的, 应及时办理。
四、 各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 工信、 科技、 住房保障、 商务部门: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 会同工信、 科技、 住房保障、 商务部门研究提出新产业和新业态项目的用地需求并分别制定产业项目引导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对政策允许将产业类型、 生产技术、 产业标准、 产品品质、 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 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供应前置条件, 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 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 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 落实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并负责监督承诺书履行情况。规划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符合总规等有关上位规划的前提下,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会同产业主管部门确定新产业、 新业态发展的用地性质和相关控制指标, 促进项目落地。国土资源部门: 依据产业用地政策、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前提下, 坚持规划确定用途、 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市场确定供应价格, 积极确保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部门提供的前置条件统一签入出让合同。财政部门: 在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装备和标准研发攻关及技术改造基建专项、 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安排上, 对各类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中的重点企业予以支持。 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 投资项目属于新产业、 新业态的, 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