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通知
龙岩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直属事业单位:
经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龙岩市审计局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龙岩市审计局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龙岩市审计局
2018年1月9日
龙岩市审计局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
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征求意见、寻求对策,坚持实事求是,说实话、想实招,立足实际,形成科学决策。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社会的原则。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和其他部门的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决策。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依靠整体力量抓决策的执行。
二、民主决策内容
贯彻执行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决议;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全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人事调动、干部职工考核录用、任职等工作方面重要决策;
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以局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奖励,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售购等;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三、民主决策程序
议题准备。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议题应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会。
提前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
讨论。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或中心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研究议题时,到会的正式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主持人综合会议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因故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应在领导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决策。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四、民主决策形式
民主决策形式、规格按照《龙岩市审计局工作规则》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二条“实行党组会议、全体会议、行政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业务审理会议制度。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业务审理会议讨论决定”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五、其他事项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局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
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决策一经决定,不应随意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公布,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局主要领导外出期间,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时,事先应尽量与局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能推迟的就推迟召开;不能推迟的,事后应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缺席成员通报。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会议决定。
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表决通过某一重要事项时,应有90%以上的人员参加,且到会人员中赞成比例达到60%以上,通过的事项才视为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需要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局主要领导或受委托人员签发。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科、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及每个科、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二、各科、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其职能要求,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要求分解到各岗位工作人员,实现定员定岗,以岗定责,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的目标。
三、每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职责制定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办结时限。
四、科、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落实好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六、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七、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将落实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本局机关效能领导小组负责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责任追究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事公开制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二、公开的内容。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主要是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单位职权和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工作分工和行为规范。
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向社会承诺的事项。
影响工作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信箱、联系方式。
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处理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三、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四、公开方式主要有:
单位网站;
文件、资料、办事通知等;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座谈会、听证会;
监督举报电话;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局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六、违反本制度,由局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和各项工作程序,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审计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人员。
第三条 服务承诺内容。
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权限、程序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在搜集审计证据,评价审计事项,处理、处罚违规事项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审计规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严守纪律,树立形象。
1. 不以审谋私,不利用职务之便办私事。
2. 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无关的要求。
3. 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
4. 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因工作需要一律使用工作餐。
5. 不参加被审计单位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及高档娱乐活动。
6. 不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优质服务,提高效率。
1. 按照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被审计单位及来人、接听咨询电话,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手续,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2. 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3. 审计局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4.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四条 服务承诺措施。
局办公室要定期检查、督导承诺落实情况,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实行目标管理。把推行服务承诺制纳入目标管理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及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除责成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人的责任:
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
三、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在被审计单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审计机关“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种类及要求。
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管理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时限,在第一时间内告知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做到“限时承诺”。
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办理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承办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到审计机关办理问讯以及电话咨询事宜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在一周内办理和答复。
审计项目要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按期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限时办结负责人的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在一周内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说明理由,并向分管领导报告。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求出具书面理由的,单位应当出具,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享有的权利。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予以指出。
第五条 限时办结制要求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全体人员熟悉审计工作业务,既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又了解其他科室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保证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第六条 局将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自觉遵守限时办结制,主动热情帮助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解决问题的科室和有关承办人员,应给予表扬鼓励。
第七条 有关科室和承办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视情给予谈话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
有关科室和承办人未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联系或在规定时限内应解决而未解决问题的;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或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关事项而没有明确告知的;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态度冷漠甚至恶劣或使用文明忌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局设立限时办结负责制投诉电话:3228602,并由办公室负责督查。
否定报备制
为了提升审计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和各项办事制度,做到依法行政,高效廉洁,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现就本局及所属单位否定报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提出否定意见时,必须登记、呈报、审批、备案的一项制度。具体指我局和所属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过程中,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请示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度的范围:有关单位、个人要求我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进行审计,但因为职权范围等原因不能实施审计的;群众举报、信访事项因职权范围及其他原因不能受理的;要求报考、评定职称因职权范围不能办理的;其他否定事项。
第三条 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核对,对确实不属于本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有悖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事项,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表,并及时向领导请示;局领导接到否定请示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予以纠正。
凡属于超越经办人员经办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
第五条 对经办事项实行否定时,必须理由充分、法规依据明确。
第六条 属于审计事项的,按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否定报备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否定报备表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第八条 否定报备表一式两份,一份给当事人,一份存档。各科室对否定报备的有关材料应指定专人整理保管,年终一次性缴局办公室归档。
第九条 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员应核对管理服务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并请其签收备查。
第十条 否定报备制应与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制相结合。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否定报备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和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实行限时办结制的;
未对否定事项进行登记备案的;
越权否定的;
经办人员未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的;
否定报备未能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的;
未按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
责任追究制
一、为促进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预防和减少审计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提高审计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审计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由于审计取证与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存在重大问题,并直接导致较严重的审计质量问题,将予追究责任,具体分如下三种情形:
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真实、不准确,导致审计报告缺乏有力支持;
审计方案错编、漏编引起错审、漏审,未达到审计目的;
审计工作底稿认定的审计事项定性及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全面,造成审计决定中主要数据、事实出现偏差或错误。
以上情形在审计决定发出前能予以及时纠正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经审计执法和质量检查发现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对间接责任者及负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已引起行政诉讼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由于不按业经审定的审计报告代拟审计决定致使作出的审计决定不准确,或数字事实缺乏支持,前后不符,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在审计决定发出前能予以及时纠正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由此引起行政诉讼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故意隐瞒查出的被审单位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在一年内不能担任审计组长。
五、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公务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等廉政规定的人员,责令纠正并责成书面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领导责任者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由于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不当,造成被审单位或有关单位经济损失,依照《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按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责令承担相应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由于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不当,造成被审单位或有关单位经济损失,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及《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责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因违反《保密法》,泄密、失密,造成被审单位经济损失的,依国家赔偿法及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并作出赔偿。
社会评议制度
为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内容
在局机关开展效能建设评议工作中,要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行业新风”和“真情对待群众、激情推进工作”贯穿始终,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方面的突出问题来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我局实际,效能建设评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行政作为方面
1. 履行审计职责情况;
2.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
3. 完成领导交办任务情况。
行政效率方面
1. 完成审计项目工作情况;
2. 履行本职工作办事情况;
3. 提高工作效率情况。
政务公开方面
1. 政务公开实施情况;
2. 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情况;
3. 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制度落实情况;
4. 各类创优评选及公示情况。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
1. 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办事办文限时制的落实情况;
2. 文明办公和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情况。
依法行政情况
1. 是否按照《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做到审计查证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2. 是否建立健全审计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
3. 执法人员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特别是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为;
4. 是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方面
1.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
2. 监督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
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方面
1. 审计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情况;
2. 审计专户清理情况。
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应用服务能力方面
1. 电子政务网站建设情况;
2. 局域网管理情况;
3. 推进无纸办公和网上办公情况;
4. 电脑设备管理情况;
5. 计算机辅助审计情况。
信访投诉办理方面
1. 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2. 办理人民群众投诉情况;
3. 承办信访投诉部门转办事项情况。
廉洁从政方面
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十不准”工作纪律遵守情况;
3. 自觉拒绝吃请、公款消费活动和拒收礼金礼券执行情况。
二、评议方法
进行学习动员。认真组织参加评议和被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使之提高思想认识,端正评议态度,明确评议内容,掌握评议方法。
报告执行情况。由各科室人员进行自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小组。
组织群众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得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评价。
反馈评议情况。将群众评议结果及单位的评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三、评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评议工作在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参加评议的群众代表要有广泛性。
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合年终总结进行,特殊情况也可组织专项评议。
评议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龙岩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