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西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西政办〔2018〕2号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洛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2018年1月1日起,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全面实行“三统一”制度;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三统一”制度。二、具体措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在标注发文字号的同时,还应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注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起草工作;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预登记,文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其他领导签署后,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付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西政规”作为登记编号,按照年度和发布顺序编排。2.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以“西XX规”作为登记编号,按照年度和发布顺序编排。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并由主办部门编号。统一公布程序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凡未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有效期及动态清理制度1.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或“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0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部署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期限结束或目标任务完成后自行失效。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一律自行失效。如实施单位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重新公布或重新修订意见。2.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对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一致的内容,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做出修订完善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制定机关。三、工作要求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做好“三统一”工作,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举措,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新形式和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关键,也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措施。各单位要把推行“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机构、人员和责任。“三统一”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全区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贯彻实施“三统一”制度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进行登记,按季度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按“三统一”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简化流程,做好衔接。实行“三统一”制度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仍按照《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要求及标注格式 2.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