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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州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2018-01-16

海曙区、鄞州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州区矿产资源规划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州区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加快构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机制。规划期内,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名城强区战略,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资源与环境、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机制,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要依据《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审核,推动矿产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矿业转型升级。要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最小储量规模和最低规模开采制度,按照“禁采区内矿山关停,限采区内矿山收缩,开采区内矿山集聚”的要求,调整优化开发利用布局。要加快推进矿产开发科技创新,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提早谋划矿产资源开采土地综合利用,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质量和效益。

三、切实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力度,巩固废弃矿山治理工作成果。深化绿色矿山建设,实行“边开采、边治理”,提高矿山开采环境保护水平,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充分发挥规划政策导向和监督管理作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多规合一”,制订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要将《规划》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告宣传,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规划》发布后,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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