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2016)赣01民终1183号之二)的复
2018-01-16
关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赣01民终1183号之二)的复函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发来协助调查函赣01民终1183号之二)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是2014年由我委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建委等单位共同草拟,并经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批准下发的。
2、我委草拟《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时,“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指“新建住宅在建设期间的产权拥有单位”。
3、因《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下发的,建议贵院斟酌是否应向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函咨询此事?
专此函复。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